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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保护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越位”或“缺位”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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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5月31日电 (记者周润健)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将在我国实施。长期以来一直关注青少年问题的专家、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员关颖认为,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存在的“越位”与“缺位”现象应当避免。

关颖说,当前我国家庭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为了保证孩子的学习,许多孩子日常生活的事由父母代劳了,结果使得孩子在生活实践中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智能和社会性参与的权利受到限制,弱化了孩子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一些孩子成人以后,只能是父母为他选大学、找工作、替他相亲……这样的孩子不能说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人,很难自立于社会,这是家庭教育和保护的最大失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所谓“适当”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点和需求,以孩子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对他们实施教育和保护,这是对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缺位”,即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能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目前我国有2000多万父母进城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约100万城市流浪儿童等,这些孩子中的很多人生存条件得不到保障,他们的教育和发展存在许多障碍,基本权益受到侵害,这是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失职。

《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是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新增加的内容。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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