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二代”与公平正义
文_ 王大鹏
河南固始县公选乡镇长事件之后,“官二代现象”开始引起广泛关注。今年年初,一则网络传闻得到官方承认: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监察局几年前联合发文招录公务员,红头文件的名字很坦率——《关于考录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的补充规定》。“官二代”的出现已不是个别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进入官场或事业单位“吃财政饭”更是早已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由于官场职位稀缺,竞争人数众多,就造成往往只有当地权贵子弟才能被选拔到比较重要的岗位。
“官二代”的本质
在关于“官二代”的说法中,网络上几乎是骂声一片。平心而论,官二代原本只是一个中性现象。任何行业皆有二代三代,所谓世家之谓。美国也有父子先后当总统的,比如老布什与小布什,在同一个时代当总统。但没人认为小布什当总统是靠老布什的人脉关系与政治基础当上的。
人们可能有一个误解, 28岁当上副厅级干部,23岁当上地级市的副局长,年龄显得很扎眼。邓小平23岁就是中央秘书长,25岁举行百色起义。邓小平后来总结说,我20多岁就在中央做大官,啥也不懂,但是干得也很好啊。就“官二代”而言,年龄不应该是关注的焦点,而是任命干部的方式与程序出了问题,提拔官员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
虽然干部选拔是在公开公正的名义下进行的,但所谓的公开选拔在一些地方却成了一些人任人唯亲的遮羞布。诚然,没有人否认官二代做官不是公开选拔的结果,但这一结果实质上却又是对公开选拔程序是否公平公正的最大质疑。值得注意的是,每次类似的事情发生之后,地方政府都三缄其口,跟舆论玩起“躲猫猫”,反而使公众的兴趣更加高涨。
“官二代”的出现,并不是说官员的后代就是“官二代”。“官二代”是作为一个特定时代里特定的问题出现的,这里的关键是“官”字,如果官成了二代的前提甚至成了充要条件,使得这种正常的现象成为一种不正常的官场体制或官场形态的时候,就等于把公权变成了私人的东西而世袭,就触及了社会制度中最基本的底线。
这是因为,我国官场或公务领域的裙带关系、近亲繁殖现象相当严重,从国家一级的大机关、各政府部门,到高校、企事业单位,父子、夫妻、连襟等亲属分居上下级或同级领导岗位的现象比比皆是。现在近亲繁殖又蔓延到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上,其弊端正在一一显现。如此,“官二代”这一现象可谓是近年来权力腐败现象的派生品。
正如常识告诉我们的那样,“富二代”和“官二代”不见得都是坏人,“贫二代”也不见得都是好人。但是,这样两种明显的不公平,加上日益恶化的官民矛盾,必然使得“官二代”成为众矢之的。事实上,一些“官二代”疯狂抢夺资源(包括人事资源)的行为,已经成为令人不敢恭维的官场风习的一部分,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上仇官的情绪添加了燃料。跟平民相比,官员的后代,原本就有竞争的优势,如果连竞争本身都被取消,变成赤裸裸的有权者通吃,那么,由此造成的社会危机,是不言而喻的。
“官二代”产生的原因
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家天下和官本位的国度,官僚占有最多的社会资源,也占据着社会最多的荣耀。中国的“官本位”思想可谓是源远流长。“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知”,这些在小时候耳熟能详的励志口头禅,实际上是“官本位”思想的真实写照。但是同时,官僚也是政治的主导者,政务的操作者,所谓以吏为师,国家的富强,社会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的优劣,也依赖官僚制的效率。按官僚制的自身逻辑,这个制度,必须不断地从平民中汲取新生的优秀人士,以保证官僚制的效率,维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历朝历代,官员的选拔,一直都是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
但是,中国又是一个以家族为核心价值的国度,官员和他的家族是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做了官的人,有义务给自己的家族(当然包括后代)带来好处,由此造就一种对权力、官位、官员的崇拜和敬畏,进而导致长官意志、权力至上观念和依附意识的盛行。对部分掌握着公权力的官员来说,利用自己手中特权,可以名正言顺地安排自己的子女进入,并充分利用“隐性”的特权和潜规则,以多种方式帮助自己的子女发展。
平心而论,在一个正常的职业世界中,如果官员们没有特权,没有区别于其它社会群体更高的福利、地位和权力,那么,人人都能够平等享受社会职业所带来的生活乐趣,“官二代”子承父业也就不可能演变成一种“仇官”的社会心态。只有当“官二代”的成长,成为一种破坏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的官场体制或官场形态的时候,它才会触及社会最敏感的政治神经,并饱受舆论的指责。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安排中,由于《公务员法》的实施时间较短,配套的公务员权力限制和激励保障的法规还没有建立或不够成熟,现行的与公务员权利保障相关的制度运行相对独立与封闭,使我国公务员目前享受的福利和保障实际上是一种“国家保障”。在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并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普遍享受的情形下,“国家保障”的稳定性虽然也有利于吸引人才,但也由此强化了人们的“官本位”思想,使公务员流动困难。特别是在公务员退出的外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难以有效疏导官员“独木桥”的拥挤现象。
另外,我国公务员的分配仍处于孤立于市场分配体系之外的封闭系统,还没有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因而公务员收入无法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分配实现均衡。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自认为工资水平偏低的官员,追求工资外的灰色收入,导致部门权力寻租和部分公务员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层出不穷,严重违反了公共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激起了民怨和社会的仇官心理。
在公务员独立分享职业稳定的“红利”时,也就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当然,公务员队伍需要稳定,公务员个体也需要获得职业发展的空间,但不能以阻断公众平等拥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和践踏社会公平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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