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形成,是自己国家和民族特色长期演绎和变革的结果,即“内生性”,制度内生性不仅体现出“中国模式”的基本特点,也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
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断演进的历程表明: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形成,既是自己国家和民族特色长期演绎和变革的结果,即“内生性”;同时,它们也不乏吸纳人类社会的文明、文化、政策和规则,在转型国家的改革中,有的时候也被看作为一种“移植性”。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显示:这些国家市场经济制度规则的形成及其制度安排,更具有自己国家和民族的特点,即“内生性”。
制度内生性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
如果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审读“中国模式”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开创了一条中国式的制度创新道路,这就是:“中国模式”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制度内生性,即中国转型的“内生性制度安排”。它被理解为: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市场经济制度主要不是依靠从外部(西方)“引进的”政策和规则,而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和改革进程中形成的政策、规则、路径和方式,逐步实现国家的新制度安排。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路径和特点,很难与任何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制度类同,这就使得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制度特征,具有更多的“内生性”特点。
制度内生性不仅体现出“中国模式”的基本特点,也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按照“北京共识”的提出者雷默的看法,“创新”是中国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由中国改革的特性所决定。因为,转型国家的实践表明,一个有效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包括经济自由化和所有权变革等内容,更需要足够的制度架构来支撑和推进。正如“北京共识”对于中国模式所作的概括:中国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寻求公正与高质增长的发展途径。它被定义为: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验;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循序渐进,积聚能量。创新和实验是其灵魂;既务实,又理想,解决问题灵活应对,因事而异,不强求划一。它不仅关注经济发展,也同样注重社会变化,通过发展经济与完善管理改善社会。这是理解“中国模式”的出发点。
“中国模式”的制度内生性特征
本土内生的制度创新。中国经济的新制度安排主要来自中国的经济改革实践,而非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植。例如,在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迁方面,从改革之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温州模式”和“苏南模式”,再到最近颁布的关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决议;再如,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从“体制外”的增量改革推进到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在中国特区和沿海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自由迁徙、出口导向型的外贸发展战略,等等。
这样一些制度性变革,被学者们提升为中国制度变迁的独特之处:其一,中国转型中保持政治上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专权;其二,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采用“大棒式”的私有化,而是对企业所有权进行诸如股份制改造治理等;其三,在农村提倡私营和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由此,中国学者们在对中国制度变迁做分析时指出,中国的改革一方面受到中国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伦理规范等的影响,致使中国的制度变迁采用了比较渐进的方式推动改革:不是砸碎现有不完善的制度,而是尽可能地利用不完善的体制来运作,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改革体制本身,使之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中国在形成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不断根据改革需求制定相适应的制度规则。
行为变革先于经济立法。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路径,大体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变化先于市场经济立法的制度轨迹。也就是人们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先,市场制度规则颁布于后。在中国改革的起步阶段,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制度的变化首先来自于民间、民营、体制外、计划外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民间习惯、价值观念等非正式规则的先期改变。诸如众所周之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中国企业所有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破产和债转股等行为,都是一个转变观念、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的改革过程。
在取得改革实践的认定后,中国相继问世各种新制度的法律和规则,诸如《乡镇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从一些国家的制度形成和演进规律来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例如,16—18世纪以及之后,一些国家的宪政发展中的国家法律条款和市场规则,很多是西方国家互为参照而定;也有的是先有商品行为和市场交易,之后逐渐形成私人产权和财产制度,从而产生立法约束的诉求,以保护私人财产制度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中国改革实践看,中国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也是循着市场经济的轨迹,依据市场发展程度,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这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其他转型国家所不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行为,国家以立法方式加以确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劣质交易行为,政府则以立法加以制止和规范。这样,在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就能够将转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至最低。
政府主导的制度和规则。中国的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优势和主导地位,特别掌控市场规则的制定权。政府不仅调节和干预经济、制定发展规划、执行经济政策、制定经济规则,而且通过修订宪法和法律、颁布各项政策和规则,以促进制度转型与创新。在西方国家经济中,政府行为仅仅被限定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而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政府具体而实际参与了市场行为和制度设定;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要素存在。在中国,政府对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在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向作用。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因为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需要政府参与和推动;同时,中国又是经济转型国家,从“转型”到“定型”也必须有政府的导向和参与。
制度内生性是制度创新的尝试
从深层原因上看,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内在要求和深刻的制度约束。中国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性的优势,使制度在进行制度创新时,一方面,政府充分激励人们的利益追求,使制度能够来自市场行为;另一方面,中国的制度创新也重视政府的主导和规制,以体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理解“中国模式”,其意义在于:它是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象征,是发展中国家制度创新的尝试,也是中国经济转型和新制度安排的选择。“中国模式”产生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前期,制度内生性的特点尤为突出和明显,制度内生性始终伴随着不断进行的制度创新。历史的发展证明:当一种模式被人们当作新的习惯广泛地接受时,新的制度才能诞生。从制度内生性看,“中国模式”具有中国的独特性和其他国家的不可复制性。尽管如此,“中国模式”的成就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中国模式”的制度创新与发展路径予以总结,将能够推动中国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和新制度安排,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田春生)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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