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做好年度经济工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经济发展新态势和新问题对改善民生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把改善民生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努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下更大气力促进农民增收,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让城乡居民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做好年度经济工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今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基本面是好的,但也存在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的苗头,其中消费价格涨幅升高、农产品市场波动、部分大中城市房价上扬等问题,直接影响城乡民生状况,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经济发展新态势和新问题对改善民生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把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机统一起来,既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不断改善群众生活,要求我们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在加强中长期的规划指导和制度建设的同时,综合运用短期的宏观调控政策,努力取得扎扎实实的进展,让城乡居民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坚持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这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有利条件。而只有能够不断扩大就业机会、充分吸纳新增劳动力的经济增长,才是符合以人为本理念的经济增长,才是可持续的经济增长。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积极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年度就业的预期目标实现得比较好。2006年,城镇新增就业1184万人,超过了900万人的预期目标;失业率控制在4.1%,低于调控目标。今年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629万人,完成了预期目标的70%。
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就业压力大是一个长期挑战,年度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首先,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重化工业加快增长阶段,重化工业的资本密集特征限制了吸纳劳动力的容量。其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还将释放富余人员,多种所有制经济竞争激烈,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就业形式多样化,这些情况会使一部分失业人口的存在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常态。第三,未来十几年间,我国适龄劳动者每年预计将新增800万人,劳动力供给总量相对过剩仍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第四,创业环境还不适应扩大就业的客观需要,诸如新企业成立、行业经营许可、信贷获取和税收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第五,非法用工、超时用工、劳动环境恶劣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农民工待遇问题比较突出。
进一步扩大就业,需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开拓就业的新渠道;注重改善创业环境,运用好财税和信贷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大力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改善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劳动纠纷。
努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物价总水平特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直接影响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和购买力。因此,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控制消费价格涨幅,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也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本举措。今年二季度以来,粮价和肉价上涨带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升高,同时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搭车涨价行为,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在校困难学生影响较大。对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加强重要商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控,落实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坚决制止垄断市场、联手操纵和哄抬物价以及价格欺诈等反竞争的涨价行为;等等,取得了积极成效。下半年,仍应注意加强价格监测和完善应急机制,抓好直接关系群众生活的价格检查工作,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推高消费价格总水平。
今年把物价上涨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上是可以做到的。我国粮食总产量连续3年丰收,夏粮今年又获好收成,绝大多数商品供给充裕。粮价和肉价上涨主要受短期因素影响。而且,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供给紧张状况已经解除,上半年生产资料价格涨幅呈现回落态势,上游产品价格向下游产品价格传导的涨价压力并不明显,剔除食品和石油价格后的核心消费价格涨幅连续4年低于1%,这表明市场总供求格局并没有发生恶化或逆转。有了这样比较扎实的供给基础,再加上国家出台的调控措施陆续落实,下半年消费价格涨幅有望逐步回落。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放型经济的背景下,应当密切关注物价上涨的客观压力。成本推动型、需求拉动型、国际输入型和体制转轨型因素,都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在现实中,这些因素难以截然分开,但在一定时期某种因素会比较突出。这就需要审时度势,综合运用财政、货币信贷政策和相关的公共规制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通胀因素加以治理。对成本推动型的物价上涨,重在促进生产和增加市场供给;对需求拉动型的物价上涨,应着力抑制总需求过快增长;对国际输入型的物价上涨,应当完善避险机制和市场平抑手段;对体制转轨型的物价上涨,则既要坚持完善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又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和力度。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水电气价格和公用事业收费调整,宜谨慎择机,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某一年度内,当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超过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时候,不宜出台新的政府调价项目。涉及生产环节的资源价格改革,应根据生产资料价格涨幅回落的态势,适时适度推出。深化价格改革,一定要与完善公共规制政策、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紧密结合起来。
加强宏观调控,改善民生,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还包括防止出现通货紧缩,即持续的大面积的物价下跌。1998年—2002年我国经济偏冷时期,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它对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应当努力避免。
下更大气力促进农民增收 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促进农民增收是改善农民生活的基础。目前,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依然较大,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今年以来,国家继续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努力稳定粮食、化肥和饲料价格,拨出专项资金建立母猪灾病保险和饲养补贴制度,紧急组织猪蓝耳病疫苗生产供应,促进了粮食增产、生猪养殖恢复和农民增收。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需要客观分析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的阶段性新变化。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研究,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主要农产品形成的“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价格持续低迷”格局,目前正在转向“供求紧平衡、价格整体攀升”格局。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大量转移,对农产品的商品性需求明显扩大;农业劳动力、农资和土地等生产成本上升,一些主要农产品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畜产品生产容易出现较大波动等。其中,有些因素将推动农产品价格持续、长期上涨。农产品供求关系的这种阶段性变化,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工农和城乡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反映了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客观作用。而农产品价格适度上涨,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农民、农业和农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成果的必然趋势。
从近期看,继续促进农民增收,在生产环节应继续着力稳定农资价格;在农产品收购环节要防止垄断性压级压价,落实对主要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和各项补贴政策,让农民在收购环节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为缓解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应强化防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推广政策性保险制度。从长远看,则应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战略高度,加大国家财政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和经济社会组织创新,切实保证农民土地权益和其他经济社会权益。
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使社会财富更多地向劳动者倾斜 向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倾斜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仅持续快速增长,而且效益明显提高,企业利润和国家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加。国家可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力物力显著增强,有条件解决多年积累的老问题和最近出现的新问题。今年以来,政府加强了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扶持,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部分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水平;在全国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幅度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全面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全国约86%的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这些举措表明,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正在加大。
同时应清醒地看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还不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对宏观经济层面的有关数据分析显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向企业和政府的倾斜。1992年—2003年,我国全社会可支配收入中企业和政府占的比重均为上升,而居民占的比重却相应下降。在初次分配领域,随着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利润增长较快,而劳动者工资收入增长则较慢,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从再分配角度看,公共财政体系还不完善,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较快,而支出结构不尽合理。政府自身行政性开支增长过快,公共开支用于投资的比重仍然偏高,政府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用于公共消费的开支(主要是对低收入者的物价补贴和房租补贴等)比重偏低。这方面的问题影响到居民消费的意愿和支付能力,也是导致投资和消费关系不协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迫切需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格局。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机制,适时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切实改善农民工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财政增收部分应更多地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倾斜,促进居民扩大消费;尽快实施国有企业上缴红利制度,并对垄断行业征收特别收益金,将这部分收入更多地用于低收入群体;及时调高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强化地方政府在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卢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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