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明确,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应披露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以及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同时,应特别分析拟参股金融机构在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若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应及时披露申请核准进展情况。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规定,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第一,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第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第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第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时,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类型、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履行期限、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等。在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分析中,要明确是否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等。
上证所发布上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背景主要是,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统计数据显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占此类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6%。另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参股上市或非上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数量呈上升趋势,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对其业绩有巨大贡献。同时,近期不少上市公司因签订重大合同,对公司股价和未来业绩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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