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变煤炭资源“无偿划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目前正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8个煤炭主产省(区)试点推进。
记者2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了解到,试点省(区)将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试点工作从2006年10月份开始启动,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在严格依据国家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有效期内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分别最多可分2年和10年缴纳)。
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按“取之于矿、用之于矿”原则,中央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地方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这次试点将建立煤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试点省(区)煤矿企业将依据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此次试点将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同时加大国家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根据统一部署,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今年年底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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