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昨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也是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