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规范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日前,民政部出台《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于机构管理,《意见》指出:对于单位性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对于基本功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对于命名原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名加乡(镇)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对于人员配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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