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发展要闻  -审计署6管齐下堵社保基金漏洞 部分省市社保基金审计已开始 -周五沪指午盘收于4162.97点 "全民炒股"言过其实 基民热情不减 -奥运空气质量将实现五省联保 水利部急调长江清水注入太湖 -教育部将严惩高校"体制外"招生 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成监察重点 -外资正式进入中国铁路运输领域 中国钢铁并未冲击国际市场 -国税总局:可能重创股市 短期不征资本利得税 不会取消利息税  -"鑫诺三号"卫星上天 "长征"火箭完成百次发射 可发射飞船和卫星 -全国治理商业贿赂未达预期 专项工作延期 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 -中国即将公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财政部调整商品进口关税 美将对我铜版纸征最高99.65%反倾销税
法院对执行款物开设专用账户 保障当事人权益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6 月 08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明确的。此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出台的。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规定还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先行划进执行款专户。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对于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来源: 新华网

相关文章:
相关专题:
图片新闻:
"六一"儿童节关注2000万留守儿童:发展之路遭遇体制障碍
世界无烟日:中国超5亿人健康受被动吸烟危害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中国金融改革之路 六大焦点
· 2008北京奥运商机
· 07中央财政资金流向 三农重中之重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 中国数字报告
·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06年)
· 中国企业家看社会责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