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7日电 据最新一期香港《经济导报》载文称,由于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使得外资跨国公司对国企的并购行为一时善恶难辨。人们盼望的《反垄断法》,恐怕也因争论不休难以短时间内出台。其实解决问题的方案大可简单化:在《反垄断法》未出台前,应先行制定跨国间企业并购的监管条件和监管程序,并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在短期内先行规范跨国企业的并购活动。
与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在扩大开放中重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相呼应,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频频发出呼吁,要谨防垄断性跨国并购对中国市场带来的隐患。近日,经济理论界和网民对此热议如潮,一些评论已经深入到对新时期引进外资战略反思的层面。制止跨国企业恶意并购,确是中国政府应迅速作出应对的新课题。
对跨国企业大规模并购国企将危及中国经济安全的呼吁,引起内地理论界和民众的关注,包括网络在内的舆论媒体热议跨国并购,观点泾渭分明。有对代表、委员的观点和坦率建言表示赞赏和钦佩的;有称跨国并购是经济规律使然,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的;也有举一反三对新时期引进外资战略进行反思,要求主管部门摈弃单纯追求吸引外资数量的倾向,真正把引进外资也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轨道”的……
与舆论的热情相比,主管机关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则显冷静得多。在“两会”期间这个中国的新闻“旺季”,主管外资、外贸的商务部除了婉转地表示中国正在抓紧制定《反垄断法》,暗示考虑解决跨国并购存在的问题外,没有对此进一步表示他们的态度。3月9日,国家发改委一位负责人对记者提出的“是否出会现外资政策的新风向”的提问,也仅仅例行公事地回答说:“我们并没有收到任何外资政策转向的信息。”
文章写到,平心而论,让中国主管官员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作出“是否出现外资政策的新风向”的表态,的确是勉为其难了。但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真的到了对外资并购进行重新思考和完善制度的时候了。
对一个开放的经济体而言,发生跨国间的企业并购是很平常的市场行为。中国经济在从过去的封闭型逐步过渡到开放型的过程中,境外企业“走进来”购买中国企业和国内企业“走出去”购买境外企业,早不鲜见,但为什么今年的“两会”对跨国并购弄出这么大的响动?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到目前为止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特别是政府对企业并购的限制性条件,以及建立在这一法律制度上的严密的政府监管。正是由于法律和监管的缺失,就使得李德水们和乐文礼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令跨国并购行为一时善恶难辨。
反观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确保市场公平和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美国这方面的规定和政府监管更加严格。美国确定司法部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管理外国企业到美国投资、并购事宜,中国企业若到美国投资、收购,它要从两方面审查:一是从商业、市场的角度看,这个并购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如果对基础创新造成了压抑,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对竞争伙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司法部就会对它进行审核;二是由于美国对中国还有技术出口的限制,中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就需要对其进行技术审核和国家安全审核,看这种并购行为会不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影响。
而在中国,反垄断立法基本还是空白。虽然十多年来总是有“国家将制定《反垄断法》”的消息传出,但据说是在管理体制和具体法律条文上一直争论不休,就成了“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新近有消息说:行政垄断是该法出台的最大“拦路虎”,等到立法机关与国内垄断企业在反垄断问题上取得一致,恐怕是远水不解近渴。
其实解决问题的方案大可简单化:有关方面和专家可以继续对《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款和监管体制进行论证和研讨,同时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先行制定跨国间企业并购的监管条件和监管程序,并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条件方面,实行“拿来主义”,消化吸收,在短期内先行规范跨国企业并购活动,似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朱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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