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2月2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布实施。今后,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如因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或者面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件时不作为,都将受到警告、记过乃至降级、撤职等处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相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突出。《暂行规定》就是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由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的。
该《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的,以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指出,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暂行规定》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规定有8项。第二,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在讲话中表示,执行《暂行规定》要先从大案要案的查处抓起。他透露,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将在近期内再次通报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由监察部、环保总局直接联合督办。(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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