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明确在浙江省范围内针对各类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实施分层、分类救助,使困难群众能一起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此举目前在全国尚属首创。
“低保”标准将动态调整
《通知》首次明确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0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00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
人均“低保”补差不少于30元
依靠做社区保安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的湖州低保户陈军,过去每个月能拿到的低保补差额仅20元,这种尴尬现象今后将不再出现。《通知》规定,从明年起,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一般不少于月人均30元。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救助的“夹心层”要纳入政府保障
救助的“夹心层”指的是生活水平接近或略高于低保标准的人或家庭。尽管浙江省杭州、绍兴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展了分层分类救助工作,将家庭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仍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规范化的政府救助体系,但在浙江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尚属首次。浙江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处长黄元龙表示,此举目前在全国也属首创。
《通知》规定,各级政府应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并分别确定各层次的救助标准。救助层次和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确定。除了合理分层救助外,各级政府还应根据困难群众致贫、致困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通知》规定,各地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明年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水平。
降低医疗救助门槛
为了让更多困难群众能享受医疗救助,《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各地当年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同时应充分考虑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逐步调低起补标准,扩大困难群众受益面。
各地还要在完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和现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为参保农民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研究制定针对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浙江省明年将启动试点工作。
加大对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力度
《通知》规定,对于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代管费。
《通知》要求加大对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家庭的子女的扶持,其免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决定;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推行“教育券”制度,由教育部门直接发放到救助的学生,确保困难家庭学生上学。公办高校要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
对人均住房1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浙江省城镇明年要全面实施廉租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予以住房救助。明年底是全面完成3年的1万户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的最后时间;各地还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闲置房,通过村组织租用、置换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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