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诉讼尴尬
作为著作权人的纸质媒体,尽管在法律上占有优势,但对于数量巨大的侵权转载,如果一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维权成本将难以承受。
调研发现,诉讼并不能确保侵权行为就此销声匿迹,作为使用者的网站,即使已经认识到未经许可转载属于违法,但无论是停止转载,还是支付败诉后的赔偿,也都是很不情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因侵权行为的所得收入,即为其所得利益。在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侵权情节,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事实上在类似的案件中,由于缺乏充足证据等原因,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达到预期。
记者阅读了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几份判决书后发现,原告获赔金额普遍不足其索赔额度的三分之一。
去年初,中国经济时报社状告中国能源网,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转载记者王小霞撰写的两篇文章,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要求被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和律师费共计2000元。
去年7月,海淀法院考察了被侵权文章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了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诸多因素之后,没有全额支持中国经济时报社的索赔数额,判决被告赔偿400元,此时,距离中国经济时报社发现中国能源网转载自己报社记者的稿件,已经过去了半年多。
“著作权集体管理”更可行
调研表明,对大多数纸质媒体来说,全面制止刊载内容通过网络传播并不是目的,同时也难以符合其长远利益,对于大多数网络,冒着巨大的诉讼风险来享受这份免费午餐,也绝非经营发展的长久之计,显而易见,两者天然存在着互补性:报纸拥有海量的作品资源,但传播方式上受到很大限制,网络拥有广阔的传播渠道,却往往受制于传播内容的匮乏。
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合作,是实现双赢的最佳途径,寻求合作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双方谈判成本高昂以及授权使用价格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纸质媒体和网站数量众多,双方逐一谈判的高额成本令人望而却步,同时缺乏普遍认可的付酬标准,也往往使双方在协商授权价格时僵持不下。
海淀法院建议,在一对一的谈判模式难以适应双方合作需求的情况下,纸质媒体和网站完全可以将目光转向相关协会、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以获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专业的帮助。例如,双方可以在各自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组织下,将众多成员意见综合成较为成熟一致的意见,然后以协会或联盟的名义对授权与付酬问题进行整体商谈,这种模式可以大大降低谈判中的成本消耗,同时减少个别报社或网站在授权中因谈判地位或谈判能力等问题所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除了这种方式,国外的一些授权定价模式,对我国解决纸质媒体与网络间授权价格问题也具有借鉴意义,在一些国家,如果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与使用人就作品的大批量授权价格产生争议,政府可指定双方各自的行业协会作为代表进行整体协商。逾期仍未达成一致,政府部门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授权价格标准,供双方在此后的交易中予以执行。
还有些国家,先由双方协会进行价格谈判,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共同申请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仲裁庭或法庭根据双方的意见和证据,最终以裁决的方式来确定合理的授权价格。
记者注意到,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领域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来维权的行动为纸质媒体提供了范例。海淀法院相关人士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10月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应当扮演这样的角色,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就具体问题与网站等使用者进行协商,既可以节约纸质媒体对作品的管理成本,也可以解决网站所面对的授权价格不统一、标准不透明,甚至求授权而无门的问题。
另外,海淀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使用他人作品时付费并不是获得使用权利的唯一途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纸质媒体和网络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和需求,采用信息共享、资源互换甚至广告分成等方式进行合作,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欧阳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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