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众多网站未经许可海量转载报纸内容但不支付任何报酬的现象,部分报社开始通过诉讼维权。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卷入纷争的报社和网站越来越多,涉及作品也从几十篇达到了数千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调研显示,2007年该院受理的纸质媒体和网络之间由于转载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不到10件,2008年迅速增长到50多件,今年截至9月上旬,已经超过了120件。
调研提供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维权,纸质媒体经过漫长的诉讼后,即使胜诉,所获赔偿数额亦寥寥。以《21世纪经济报道》状告世界经理人网站一案为例,海淀法院判决世界经理人网站败诉,《21世纪经济报道》得到3200元的赔偿,不足索赔数额的三分之一。
一边是报社的愤然指控,一边是网站的满腹委屈,谁是谁非?海淀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法官杨德嘉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网络转载纸质媒体内容是否合法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复杂、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赔额度低是目前此类案件中面临的三大难题。总的来说,诉讼并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
“许可并付酬”决定网络转载合法性
据介绍,纸质媒体与网络发生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网络转载是否合法,即网络是否有权在没有经过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纸质媒体的内容。司法实践中界定网络转载是否合法,需要严格甄别纸质媒体上不同性质、类型的内容。
杨德嘉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纸上刊登的文章中涉及国家公文、时事新闻等内容,以及一些缺乏独创性的只言片语,都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网站转载这些内容,不会构成侵权。
纸质媒体上刊登的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章,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纸质媒体对这些作品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权,很多情况下只是有权以非独家的形式进行刊登使用。决定如何支配该作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此时发生网络转载行为,报社仅仅以该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诉网站侵犯著作权,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通常纸质媒体对其刊登的文章,尤其是本社记者、编辑撰写的文章,直接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报社自身就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
那么网站对报纸的这些内容进行转载,是否会构成侵权呢?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都应该通过约定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许可与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存在少数例外,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一种例外是当个人为学习、研究等目的,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或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另一种例外是在满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或报社、期刊社转载已被刊登的作品,且作者未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等著作权法列举的条件时,才能够被视为属于法定许可,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调研中发现,目前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站在转载纸质媒体内容时都难以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要求,这种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的使用行为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侵犯纸质媒体所享有的著作权,并导致网站最终承担停止转载、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据了解,最高司法机关在对待网络转载合法性问题上的态度非常明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时,将“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一条删除。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是网站使用纸质媒体内容时难以规避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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