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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区域和扶贫对象
由于特殊的地理、历史等原因,青海省扶贫开发的任务仍十分艰巨。目前,青海省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分布在三个层面:一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二是重点县;三是贫困村。
(一)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十二五”期间,逐步提高国家扶贫标准,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把特殊类型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综合治理放在突出位置。因此,青海省对贫困人口相对集中、贫困程度深、致贫原因复杂、贫困问题突出的青海藏区和东部干旱山区作为扶贫开发攻坚的主战场。青海藏区包括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玉树5个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下辖30个县(市)和3个行委,面积69.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96.6%,藏区总人口180.1万人,其中藏族人口96.7万人,贫困人口14.71万户、53.82万人,分别占全省贫困户、贫困人口的41.17%和38.9%(详见附表1)。东部干旱山区包括西宁市和海东地区,下辖9个县,面积2.53万平方公里,贫困人口21.02万户、84.54万人(详见附表1),分别占全省贫困户、贫困人口的58.8%和61.1%。该地区是青海省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的地区。
(二)重点县。十二五”期间,青海省继续按照原有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确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个:大通县、湟中县、平安县、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乐都县、尖扎县、泽库县、达日县、甘德县、玉树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0个:湟源县、互助县、同仁县、河南县、称多县、曲麻莱县、班玛县、玛沁县、玛多县、久治县。
(三)贫困村。青海省贫困村主要分四类,第一类是未实施整村推进任务的贫困村;第二类是新确认的贫困村(群众生产生活仍处于特别困难的村);第三类是回头看的贫困村(已实施整村推进但标准很低需要补课的村);第四类是因灾返贫的行政村(包括已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和非贫困村)。“十二五”期间,青海省在8个州(地、市)40个县(市、行委)共确定了贫困村1942个。其中;未实施整村推进任务的贫困村280个,新确认的贫困村1071个,回头看的贫困村526个,因灾返贫行政村65个(详见附表2略)。
(四)贫困人口。1.贫困标准。青海省通过贫困人口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综合考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消费支出以及比邻省份的扶贫标准,确定将青海省扶贫标准调整为: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300元、牧民人均纯收入1500元。2、贫困人口。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人口为扶贫工作的主要对象,按照新标准测算,全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为138.36万人,占全省农牧民总人口的37.6%。根据新标准,全省共确定贫困户35.73万户、贫困人口138.36万人。其中;农民贫困户26.35万户、贫困人口104.36万人,牧民贫困户9.38万户、贫困人口34万人(详见附表1略)。
二、贫困特征
青海省是国家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之一。贫困状况总的特征是:贫困面广、贫困人口多、少数贫困人口比重大、返贫率高、贫困程度深、致贫原因复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状况严重。青海省的贫困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民族性、特殊性”特征,呈现“四个并存”,即区域性整体贫困与分散的个体贫困并存,低收入贫困与救助扶贫并存,收入贫困、信息贫困与生态贫困并存,特殊性贫困与民族性贫困并存。
总体看,青海省扶贫开发已经从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新阶段扶贫工作出现三个明显变化:一是在扶持对象上,过去主要瞄准绝对贫困人口,同时关注低收入人口,现在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二是在制度安排上,过去主要是开发式扶贫,现在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不断完善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体系,实行开发扶贫和生活救助“两轮驱动”;三是在主要任务上,过去专项扶贫工作范围比较宽泛,随着大扶贫格局的形成,现在专项扶贫的主要任务是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更要强调瞄准重点区域和贫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