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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策支持
鉴于青海省深度贫困地区自然环境的严酷性、生态地位的重要性、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民族整体贫困的特殊性、扶贫开发的艰巨性和民族地区承担着特殊的社会稳定任务、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特殊的生态保护任务。因此,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确保《纲要》和《规划》确定的扶贫开发目标和任务如期实现。
第一节 财政政策
为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各级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发展的财政政策,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力争“十二五”时期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总量和增幅等都比“十一五”有较大增长。要充分发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综合效益。各级政府利用国家扶贫资金的机遇,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投向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紧紧瞄准贫困人口,主要用于培育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提高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逐步增加整村推进到户的资金规模。县一级要逐步增加扶贫资金投入,整合各类资金,建立稳定的扶贫资金增长机制,以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原定重点县支持政策不变。
第二节 金融政策
进一步健全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投向扶贫开发工作的激励机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金融服务力度,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建立分支机构,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步伐,支持农牧民互助合作社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和推行贫困村互助资金相关工作。创新金融扶贫方式,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贫困农牧户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农牧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服务网点,要优先覆盖贫困人口集中地区,提高财政保险补助比例。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发展特色优势农牧业保险。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 土地政策
加强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城乡用地,优化城乡土地结构和布局,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建房的需求,合理安排贫困地区小城镇和产业集聚区的建设用地。加大扶贫项目与土地整理整合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在贫困地区实施土地、草场流转,在项目安排上要向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倾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节 产业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各项产业政策。国家和省上的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型战略性产业布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特殊类型贫困地区和重点县安排。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加快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市场建设。制定扶持贫困地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藏区作为特殊连片贫困区域,在扶贫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和非重点县同等对待。要结合青海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在藏区创业、辐射带动贫困乡村产业发展和贫困农牧民增收的扶贫龙头企业,要在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扶贫贷款上同等优先。逐步提高对贫困农牧民发展产业到户的补助标准。积极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等经济组织。
第五节 对口支援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扶持政策,主动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国家部委及中央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按照“加强合作、互惠互利、重点帮扶、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合作交流为途径,以项目为支持,规划建设管理好援青项目,积极做好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和内生动力。要进一步推动对口支援省市、国家部委及中央企业对口帮扶青海工作,搭建与对口支援地区在扶贫产业发展、技术合作、干部教育、智力引进等方面的合作平台,丰富帮扶内容和形式,构建互利共赢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援青工作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发展。重点做好青海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重点县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
第六节 人才保障
根据《青海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青海省扶贫开发人才发展规划》,推进青海省扶贫开发人才建设,为新阶段扶贫开发提供有力支撑。培养面向贫困地区的各类实用人才。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科技人员和志愿者到特困地区和重点贫困村服务。制定青海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激励人才脱颖而出的引才、选才和薪酬制度。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职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定点扶贫和东西协作挂职干部要关心,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发挥创业人才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加大贫困地区扶贫干部和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