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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管理
一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要求,利用好国家扶贫政策机遇,相应制订和完善省、州、县实施细则,不断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二要强化各类扶贫资金的捆绑使用。继续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从思想认识上捆,依据规划捆,通过项目捆,以确保各类扶贫资金真正用于被扶对象,切忌打着捆绑使用的旗号,用于形象工程和所谓的“政绩工程”。三是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瞄准贫困人口,集中用于培育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增加直接扶持项目到户的资金规模。四是创新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使全省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五是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要确保贫困农牧户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六是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扶贫资金公示制,认真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七是要强化审计监督,拓宽监管渠道,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
第五节 监督检查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物资等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和物资合理使用。及时公布扶贫项目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同时加强对扶贫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二是建立档案制度。各级扶贫部门对各类扶贫项目、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三是严格项目管理。各类扶贫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省扶贫局及各州地市扶贫部门做好相关审批工作。扶贫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四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察。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五要完善扶贫资金的监督机制。必须把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纳入财政监督体系中,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直接实施监督。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检查。
第六节 监测评价
监测与评价是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是规划实施过程中管理部门决策的主要依据,是规划按照“十二五”确定目标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扶贫部门要结合《中国扶贫开发统计监测方案》,建立科学合理的扶贫开发监测评价体系,对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具体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具体成效以及对规划实施过程连续、系统地记录和综合分析,及时为规划实施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投入、产出、质量、进度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发现可能出现的偏差、问题、困难和风险,使规划实施管理机构及时掌握规划执行动态,评价扶贫开发工作的整体效益,并采取相应措施,为扶贫开发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措施建议。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监测方案,全面、系统、准确、动态地反映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