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反洗钱报告(全文)

2011年06月15日14:0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反洗钱法 EAG 洗钱罪 证监局 NCIS 资助恐怖活动罪 自然人主体 FSRBs OO
  中国反洗钱国际合作

  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秉承“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洗钱犯罪活动,支持国际社会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标准,并愿意开展双边和多边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立场,积极支持在全球范围内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采取多种措施制止恐怖融资,为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斗争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签署、批准和执行联合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公约和决议

  中国签署、批准、执行了联合国在反洗钱反恐融资领域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通过后,我国于公约通过的第二天签署了公约,是最早的签署国之一;1989年10月25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了该公约。为保证《维也纳公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1990年12月28日,我国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后,我国于同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后,我国也已经签署该公约。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我国还积极推动了联合国一系列反恐决议的通过并予以执行,包括谴责恐怖肇事者的1368号决议和预防、打击恐怖融资的1373号决议等。截至2004年底,中国应联合国1267委员会和有关国家的请求,发布了30余批涉嫌恐怖资金账户名单,要求有关商业机构采取特殊措施,一旦发现有关名单上通报的组织和个人的,将立即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了我国承担的反洗钱领域国际义务。

  二、积极参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框架

  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进行接触,积极要求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代表中国政府正式致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我国加入该组织的申请。10月下旬,周小川行长代表中国政府向FATF递交政治承诺函,承诺执行FATF“40+9”项建议,并欢迎FATF对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2004年12月,由FATF主席率领的7个国家专家组成的FATF高级代表团对我国进行了访问,对我实施FATF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建议的政治意愿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考察。FATF高级代表团向全体成员提交的考察报告认为,近两年来,中国在反洗钱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2005年1月,FATF采取电子投票表决方式,33个成员一致同意接纳中国为FATF观察员。2005年1月28日,FATF主席致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正式通知该组织接受中国成为观察员。2005年2月9-11日我代表团第一次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了在巴黎举行的FATF第16次全会。

  2004年10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中国已开始作为主要成员在EAG中发挥作用。

  在反恐融资方面,2001年9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联合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1年10月,中国积极推动上海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峰会发表了包含反恐融资措施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反恐怖主义宣言》。2001年11月,中国在加拿大渥太华20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与各国就阻止恐怖主义分子进入金融市场的行动计划达成协议。

  三、全面加强与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

  长期以来,中国主动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等多个层面与各国开展全方位合作。

  在司法合作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以专章或专门条款对司法管辖权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和司法判决承认执行予以规定。中国参加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并与多个国家签订了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截至2004年末,中国与32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23个条约已经生效。与俄罗斯、泰国、蒙古等21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16个条约已经生效。上述条约均适用于反洗钱领域。

  在警务合作方面,中国先后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与美国、加拿大、泰国等5个国家互派警务联系官。1998年以来,中国警方协助国(境)外执法部门调查洗钱犯罪线索300余件,调查涉恐资金线索20余件,并多次协助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执法部门来我国进行洗钱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继续推进反洗钱业务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与交流

  在反洗钱业务多边合作方面,200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与FATF、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欧会议、20国集团、沃尔夫斯堡集团等广泛接触,在业务培训、个案合作、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了合作。

  在反洗钱业务双边合作方面,在2004年,我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了初步的反洗钱工作合作机制与定期会晤机制;通过中俄银行合作分委会、中哈金融合作分委会等双边机制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在反洗钱业务方面进行定期的工作会谈与交流;与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开展了多次反洗钱业务方面的交流与研讨活动。

  在涉外反洗钱培训与研讨方面,仅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与英国国家犯罪情报局、沃尔夫斯堡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国伊利诺大学、美国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卢森堡金融技术转让协会以及亚欧会议等组织和机构举办了11次较大规模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研讨会,参加人员近6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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