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反洗钱报告(全文)

2011年06月15日14:0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反洗钱法 EAG 洗钱罪 证监局 NCIS 资助恐怖活动罪 自然人主体 FSRBs OO

  中国反洗钱法制建设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开始制定有关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范,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刑事法律规范、反洗钱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相互配合的反洗钱法律体系。2004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中国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反洗钱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加快了健全和完善中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步伐,《反洗钱法》立法以及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并在紧张有序进行之中,中国反洗钱法制建设进入一个高速发展、与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迅速接轨的时期。

  一、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刑事立法

  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以打击毒品犯罪为核心的刑事立法阶段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简称《禁毒公约》或《维也纳公约》)规定:明知是生产、制造、走私或贩运毒品获得的财产,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涉及毒品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者转让该财产,隐瞒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的,构成犯罪。1990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可以说,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

  第二阶段: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洗钱罪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反洗钱领域出现了将洗钱犯罪上游犯罪扩大的趋势,例如,1990年签署、1993年生效的《欧洲理事会关于洗钱、追查、扣押以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将洗钱犯罪扩大到对所有犯罪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我国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参考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在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时,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而且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

  第三阶段: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单独规定了资助恐怖主义罪。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修订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规定了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该项犯罪的犯罪主体。该条款在我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同时,专门规定了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符合国际反恐融资立法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提出了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和考虑这些建议。

  二、反洗钱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制定及发展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3年3月1日,随着上述三个部门规章的正式实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开始正式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面建立反洗钱管理制度之前,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等制度实际上已经在发挥反洗钱的作用。例如,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3年修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基本规则;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登记有关证件材料,对账户资金的交易进行有效管理并保存交易记录;2000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否定了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的合法性。上述部门规章和法规在反洗钱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之后,成为反洗钱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金融管理和反洗钱领域同时发挥作用。

  三、反洗钱法立法工作

  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共识,反洗钱法被列入了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3年3月22日,负责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工作会议,中国反洗钱法的立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决定,由参与立法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立法起草工作的重大方针决策;由具体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和落实起草工作任务。按照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计划,反洗钱法草案将于2005年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目前,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正在对立法起草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我国反洗钱法将反映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实需要,解决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急迫问题,同时满足国际反洗钱领域通行标准。反洗钱法的出台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国内反洗钱工作的深化发展,并有力地促进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

  四、反洗钱法规和规章的进一步完善

  (一)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反洗钱管理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着手制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部门规章。2004年,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就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开展了联合调研。是年底,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成立了反洗钱规章制定工作小组,启动了对证券和保险行业反洗钱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二)修订现行的有关反洗钱的条例及部门规章由

  于中国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与变化,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不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包括不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务院法制部门已将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工作计划。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工作。一年多的实践表明,现行反洗钱部门规章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地方,特别是新反洗钱法即将颁布实施,上述三个规章需要与该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需要修改。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对现行反洗钱部门规章进行修订的工作,预计将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

  总之,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就,建立了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005年将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反洗钱法的颁布将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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