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反洗钱报告(全文)

2011年06月15日14:0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反洗钱法 EAG 洗钱罪 证监局 NCIS 资助恐怖活动罪 自然人主体 FSRBs OO

  二、严厉打击“地下钱庄”成果卓著

  中国的洗钱活动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其中以“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通过从事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各种非法活动,协助不法分子将资金转移出境,日益成为贪污、逃税、走私、偷渡等各种犯罪活动的伴生物。

  2004年初,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取得丰硕战果,破获了一大批重大地下钱庄案件。据统计,2004年4月至12月间,各地共组织专项打击行动479次,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155个,涉案金额125亿元人民币,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1.1亿元,冻结存折及银行账户460个,冻结资金4200万元人民币,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74名,罚款金额1943万元人民币。

  2002年至2004年打击“地下钱庄”情况统计表



  山东金权在地下钱庄案。2004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查工作中发现一个以金权在(韩国人)为首的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过8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基本掌握了该地下钱庄的人员组成及经营活动规律。

  经查,2001年以来,金权在非法为中韩两国企业及个人跨境转移资金,每年非法经营数额达2.4亿元人民币。其以在华韩资企业和韩籍人员为主要交易对象,并提供借款和存款服务,业务范围覆盖青岛、威海、烟台、济南以及上海、吉林等省市。2004年12月30日,在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指挥下,青岛市公安局组织近百名警力,对青岛市城阳区汉医保健商城等金权在地下钱庄的四处窝点采取集中行动,抓获金权在等18名涉案人员,缴获人民币128万元、美元7750元、韩币56万元及存折10个、银行卡8张,查扣用于非法外汇交易的防伪点钞机1台、电脑2台、小轿车2部。

  此案是公安机关破获的首起外国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件。


  三、多部门协调合作,合力打击洗钱犯罪活动2003年11月,公安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两部门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目前,公安部正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反洗钱合作规定,以进一步推动中国反洗钱工作制度化,健全反洗钱协作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以联合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契机,分析和研究双方在反洗钱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方反洗钱协作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措施。上海、福建、广东等14个省市的人民银行分支行与当地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成立了联络协调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开展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领导以及措施步骤等问题。浙江、重庆、河北、陕西等省市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已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联合开展反洗钱以及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奠定了基础。北京、辽宁、广东等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外汇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签署了《反洗钱合作规定》、《反洗钱合作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使当地的反洗钱以及打击地下钱庄工作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一批大案要案的顺利破获。
  

  海南“3?12”李奎德地下钱庄案2004年3月,公安部经侦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部署查处李奎德地下钱庄案件。

  经查,1993年,犯罪嫌疑人李奎德(中国台湾省嘉义人)在海南省三亚市设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总经理。1998年以来,李奎德以上述公司作掩护,设立地下钱庄并雇佣他人非法经营台币、港币、美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李在海南、上海、广东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等地联系客户,由客户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其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币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其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5.2亿元人民币。

  9月6日,海南公安机关与广东、上海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先后在海口、三亚、广东深圳、中山和上海市抓获李奎德等14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中国台湾省居民6名),缴获现金新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180余万元、银行信用卡60张,冻结银行资金账户65个,内含资金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查获作案工具一批。

  该案涉案金额大、人员多、地域广,是海南破获的首宗地下钱庄案。目前,此案已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同时,全国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检察、审判职能,依法逮捕、起诉、审判和惩处了一大批洗钱犯罪分子。2004年3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汪照洗钱犯罪案”,这是我国审理的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 

  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

  汪照,男,1963年8月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广州市海珠区,有犯罪前科。

  2001年底,汪照与区丽儿(另案处理)相识。汪照明知其弟区伟能(另案处理)从事毒品犯罪并企图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帮助二区以520万元港币(其中大部分为区伟能毒品犯罪所得),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协助区伟能运送毒资作为转让款。此后,二区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区丽儿任公司法人代表,汪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工资,还收受了二区送给的ML320奔驰越野汽车一辆。该公司成立后,二区以经营木业为名,采取亏损账目的手段,将所获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广州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此案。经依法移送起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汪照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元,没收违法所得的ML320奔驰越野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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