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日前隆重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摆在突出位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请问,科学发展是否意味着必然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上海陆家浜路 朱云飞
答:科学发展观注重以人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经济发展应惠及群众,并有利于自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不同区域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从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看,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今年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再一次让人强烈感受到,经济发展和企业成长中非常有必要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群众的生存权、生命权为代价。
应该说,在生态文明建设,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我们面临了不少问题。今年6月,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共同发布了《中国生态足迹报告》。其中指出,中国的生态足迹(或生态占用)人均为1.6公顷,也就是说,平均每人需要1.6公顷具有生态生产力的土地和水域面积,才能满足国人目前生活方式的需要。这是一个涉及到人口数量、人均消费量以及资源密集度的生态综合评判标准。
但实际上,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出现生态赤字。现在的生物承载力,即大自然所能够给予的消耗量人均仅为0.8公顷。这意味着资源消耗超过了大自然可再生能力的两倍以上,需要两个中国的资源才能供应当前的消费和吸纳制造的废物。通俗说来,就是我们正在吃“子孙的饭”,资源不是在可承载的负荷中再生,而是在透支和超载中走向枯竭。
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原因有很多。近代以来的主导观念是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自然资源在人们眼中只是财产,人和自然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经济性,其中包含了特权,但却不包含义务。这一观念违背了自然世界本身的生态规律。就像《只有一个地球》指出的那样,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正处于潜在的深刻矛盾中。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在过去的100多年间,已经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生态公害和环境污染事件,例如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瑞士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等等。它们的环境问题是分阶段出现、分阶段解决的,也有的是先污染、后治理。
所不同的是,改革开放30年来,各种污染问题在中国集中出现,这让我国的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特点。同时,由于工业粗放型模式的影响,我国还面临着严峻的能耗形式和节能减排任务。这就特别需要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循环经济模式,高效使用能源和材料,形成和维持充足、公平而不是过度奢侈和浪费的行为方式。
2002年联合国“地球峰会”发表的《可持续发展声明》提出,在这个世界里不会因为贫穷、环境恶化和不可持续的发展格局,而使人的尊严受到伤害、行为有失体统。为此,就要担负起一项共同的责任,即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个层面,促进和加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几个相互依存、相互增强的可持续发展支柱。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出席并签署了这份声明,郑重地作出了承诺。
所以说,要推动科学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就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对此,温家宝总理进一步阐述道,要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这需要在制度层面加以贯彻落实,其中特别应在干部考核指标上体现这一认识和理念。
当然,科学发展在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也要求重视处理好不同地域、不同人群的全面协调发展,以及公平正义机制建设等问题。科学发展观的不同内容点,本来就是互为联系、互相影响的。例如,要保护好原始森林、水源地等生态资源,在成本分担以及收益分配上,就需要在利益相关的不同区域间和成员间进行公平但有差别的转移支付。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各方面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利用资源、实现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还需要说明的是,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科学发展观不是“不发展”观。今年7月,胡锦涛主席出席经济大国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领导人会议时指明,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中国目前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中国人均排放较低,人均累积排放更低,而且排放总量里很大一部分是保证人民基本生活的生存排放。因此,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既要充分重视保护生态环境,也要争取让这一努力和过程有益于保障人民生存和发展权益,实现维护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高国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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