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执政理论的升华,其根本任务就是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极为丰富的物质文明支撑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将物质财富的积累作为工作的中心,同时,又注意将全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纳入发展的轨道中来考虑,让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
第一,和谐社会是能够创造极为丰富的有机财富的社会
在科学发展观中,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离开人的需要,为了发展而发展,甚至为了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而做出的一切努力,都是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们为赶超英美而举国进行的大炼钢铁的大跃进运动,还有在改革开放中,局部地区和个别领导人心目中所形成的GDP崇拜,无一不是离开了人的现实需要,而为某种虚幻的目标服务。当人们为了实现这种目标,而做出的种种努力时,其结果必然导致大量的资源被消耗和掠夺,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的严重破坏。这种离开人的具体需要而创造的财富,很难表现为可供社会支配的有机形态,它所耗费的大量有限资源,其产出的结果成为对于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毫无用处的负支出,甚至变成了制约发展的沉重包袱。这种情况在过去以增长为主要目的的发展观中,多有表现。它们往往由于决策失误或短视的选择,在不同地区出现了大量产业雷同、重复建设,由此而形成的一个个半拉子工程、烂尾楼工程等,使得这部分社会财富表现为无任何发展动力的无机性。
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求建立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关系。协调性既体现在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又体现在发展的最终结果中。这种协调性使得和谐社会的和谐,不仅表现在人的关系中,同样也要在物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因而,与以往的时代不同,和谐社会是能够创造大量有机财富的社会。
和谐社会财富的有机性有多种表现,一是社会财富构成要素的有机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和谐社会的财富不仅在构成要素之间是多元统一的,既表现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要素有机结构的协调统一,更表现为财富最终形态的协调统一,它能够满足人的物质、精神以及人的主体意识所需要的。二是表现为财富创造过程的有机性。在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文明建设中,和谐社会要求人们按照科学发展观所指明的方向,在开发利用自然中,人们能更文明、更科学、更富有远见地对待自然,而不是短视地、粗暴地、盲目地将自然视作人可以任意掠夺的对象,人们只有自觉的实现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创造出符合人生存与价值的有机财富,才可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创造财富过程中,始终把握住满足人们需要的这一目的。因而,社会有机财富必然要体现出速度与效益的统一,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把效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在坚持加快速度与效益的统一、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举的同时,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三是表现为人们财富支配方式的有机性。社会有机财富的极大丰富不仅与创造财富的过程及财富最终形态相关,同时也与人们支配财富的方式有关。它体现了财富分配制度的巨大改善,正是在财富的转移过程中,财富的有机性最终得以表现出来。在和谐社会里,财富在国家合理的财政政策的支配下,能够顺利地在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和谐地变换形态,这是有机财富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它除了实现自身物质形态的增殖外,它还具有制造社会祥和气氛的作用。因而,它的目的是双重的,它具有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多向转移性,而不仅仅是少数人财富的原始积累的工具。
和谐社会有机财富的增长,与物质文明的提高是相伴而生的,社会的有机财富既可以直接指向人们的眼前的消费,也可能表现为作为社会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它转换的形态与社会各阶段相适应。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紧紧围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创造社会有机财富开辟道路,以物质文明的发展,促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第二,和谐社会是不同利益群体能够合理分摊改革与发展成本的社会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进社会各项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创造更富于人性、更适合于人类居住与生存的人文社会环境。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总是有一定风险与代价的。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若只注重扩张财富无限增殖的本性,发展的成果就有可能被少数人拿走,而与此相伴的各种代价,比如空气、生态、水资源的恶化、从事体力劳动的社会成员的精神与肉体的无限透支,就会被大多数人承担,这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的整体和谐。目前,我们所力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政策取向,归根到底是重建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发展成本的分摊机制。
坚持“五个统筹”,首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它的核心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合理地解决城乡发展的社会成本的分摊问题。在我国长达半个世纪的城乡政策中,作为区域的广大乡村、农村,与作为产业的农业以及作为居民身份的农民,始终扮演着为我国城市兴旺发展单向作贡献的角色,广大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农民始终游离在现代文明发展的轨道之外,农民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这既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更受人们习惯思想观念的束缚,他们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方面,过多地分担了改革与发展的成本,这是制约“三农”问题的关键。因而,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发挥城市文明在现代化建设中的辐射作用,加快我国居民户籍制度改革,让人们更自由地选择生活工作的居住地,这是符合世界进步潮流并解决城乡差别的大政策,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其次,统筹区域发展同样是校正区域之间发展成本的整合器。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分之一世纪中,我国东部地区由于利益比较机制的作用,顺利地吸纳了中西部落后地区大量廉价的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从这个意义上看,中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取向,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中,有着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通过非均衡发展的示范效应,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提供了良好的带动作用,也为中西部地区的改革发展,培养了适合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各类管理人才,为今天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现中部地区发展的大崛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作用。因而,统筹区域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通过东西互动、尤其是东部对中西部的智力、技术等等,减少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不必要的代价,是保证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所必需的。
再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本质上是协调社会经济不同部门之间所承担的发展成本,是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人除了在实实在在的物质需要的外,他还有自身的政治诉求,有满足其精神需要的文化诉求,有进一步提升自身各种素质的要求,尤其是无论人的物质生活被提得多高,始终也无法代替他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诉求。因而,在加大经济发展的投入同时,我们必须考虑民主政治、科教文化、卫生事业的齐头并进,加大社会发展方面的投入,建构完善各种应对公共危机的应急机制,形成调节各种利益冲突的缓冲机制,以及表达各个利益群体愿望的政治协调机制,提高人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质量,让人民心和气顺,生活殷实。
复次,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除了当代人可能面临的环境困境外,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大国,人均资源有限,统筹人与自然的发展,实质是合理地分摊社会发展的成本。我们坚持协调、持续的发展观,就必须把当代的发展可能造就下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生存环境的因素考虑在内,就必须摒弃大量消耗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
最后,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始终不渝地坚持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统一,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也是全球化背景下所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道路。要统筹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一方面要积极使经济运行适应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则,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规则的制定,使之与中国的经济完全、发展利益相一致。目前,我国为刺激出口而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它在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同时,也利于出口所服务的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这就形成了非出口企业与出口企业,在分担社会发展成本方面的不公,而这种不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正如一些经济学家所指出的,出口退税实质是中国这样的中下等收入国家,间接地向世界最富裕的国家进行中央财政补贴,且它的支出已达到我国中央财政支出的20%-30%。因而,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理顺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关系,让创造财富的企业公平负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和谐社会是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社会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既不是指社会的个别集团,也不是某种抽象的观念符号,他是实实在在地生活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一切公民。“以人为本”的落脚点在于使全体人民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我们创造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其目的是为人创造一种适合人类生存的环境。科学发展观的特征是协调性,我们知道,从社会结构要素的协调到利益群体关系的协调,都少不了合作与信任。合作与信任是和谐社会的灵魂。
在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劳资关系发展的轨迹往往经历了从初期剧烈冲突,到通过谈判和沟通、实现和谐相处。这种从尖锐的对立到利益的协调,正是社会的不同利益群体在相对公正和公平的制度下所形成的合作与信任的结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接纳、认同,合作互助是不可能的。合作不仅是一个利益集团对待另一个利益集团的文明态度,更是降低社会发展成本的有效途径,也是造就社会祥和、文明进步的思想基础。在当代和谐社会建构中,关注困难群众的利益,对他人予以适度的关爱,更容易化解各种利益悬殊所造就的暴戾之气,形成和谐、协调的利益关系。如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接纳,不能仅仅停留在接纳的农民工所提供的廉价服务上,更应该把他们当作一个与我们每个人具有同等的尊严与平等的人格的人来接纳,他们既有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需要,同样,也具有人的精神需求,他们是应该享受他们为之贡献的文明成果的人,而不是一个未能泽被现代文明的异类。这种接纳与认同,既依赖于我们的道德勇气与宽广的胸怀,更依赖于全社会成员保持一颗平常心,把他人看作自身发展的合作伙伴。
信任作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既有待于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更有待于社会对信任制度安排的关注。信任一般来说是个体基于对他者行为的反应。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是一项政策的效应、一个轻率的行为、或一个不负责的承诺,都可能摧毁人们多年间形成的信任关系。在当代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消费者与厂商之间,人与人之间,由于信任的匮乏,极大地阻碍了大多数民众对发展的参与,助长了国民无责任化倾向,破坏了民族的凝聚力、认同感,对社会发展产生了致命的危害。因而,加大对信任的制度安排,包括对契约的强制履行,对组织机构或个人信任档案的建立,让诚实信用的民法通则,落实到人们的言行举止之中,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信任不仅仅是指向他者的义务,更应该成为所有人的共同的义务。如果没有对他人的信任,没有对他人承诺的履行,一切都听任眼前利益的驱使,人们就只会生活在尔虞我诈的环境中,人与人之间也会因为缺少信任而腐化自己,使自己难以成为一个有良知的、正直的人,从而使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受到限制。相反,在一个和谐社会里,信任与合作使我们更容易认识到:我们生活在不是每个人相互为敌的共同体里,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各不同群体的利益都应该受到尊重,否则,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就会受到不可预见的损害。
总之,用科学发展观引领和谐社会的建构,就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全社会创造极为丰富的有机财富,摆脱片面追求GDP增长的局限,突出人自身发展的地位,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进步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成果,公平合理地分担改革与发展的成本,使社会在合作与信任、各尽所能、充满创造活力、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中,实现稳定有序、和谐协调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韩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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