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地方,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时有发生——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披露,我国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偏大、行为不规范,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他指出,在一些地方,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
这个消息,再次引发人们对行政乱收费的思考:中央政府早就明确提出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战略目标,违法违规的行政乱收费,到底何时才能终结,靠什么来终结?
现实:剪不断,理还乱
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
提起行政乱收费,家住北京昌平的邓先生说,行政收费都是强制性的,一般老百姓只要有钱,都会“顺着来”,很少去“较那个劲”。去年,邓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办过户的行政机关要求他到旁边的公司出一房屋平面图,那个公司只从电脑里调出来打印一份图给他,就收了200多元,而且只开收据,没有发票。
2007年2月16日,《北京商报》报道,行政机关乱收费被列入了全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黑名单,并在教育、医药乱收费后位居第三。
实际上,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多次组织对收费进行清理整顿,采取了包括上收审批管理权限,分系统公布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分批公布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乱收费等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2005年,国家发改委就一再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治理乱收费”,其中包括清理行政审批收费。有的地方还引进了行政收费听证制度。
但是历次治理乱收费都没有触及到现行收费管理体制,割断收费与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利益的联系,加之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往往是清理公布取消一批,又承认合法一批;一边公布取消,另一边又以其它名目冒出来。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执行中也走形变样。
质疑:管理就是收费?
法学专家认为,行政乱收费反映对公民财产权的漠视
法学专家认为,行政收费和税收共同组成行政征收。与税收一样,合理的依法的收费是必要的。从国家财政视角,行政收费是政府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保证政府充分行使职能的重要财源。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行政收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不超过10%。如德国1994年各项收费收入占财政收入的8.1%,美国1995年政府非税收入在预算中的比重为7%。
但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收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远远超过10%。同时,行政收费在依据、程序、范围、标准等方面普遍存在问题。面对行政乱收费,有老百姓质疑“难道管理就是收费?”还有人大代表质问,“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克稳长期跟踪研究行政乱收费,他从法律角度分析乱收费的成因和危害:首先,乱收费突出,反映了对公民财产权的漠视和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的脆弱。其次,乱收费突出,暴露出财政及税费征管制度的混乱。再次,乱收费突出,反映出我国行政征收权的一定程度失控。
法治:治源头,控程序
尽快出台行政收费法,规范公权力行使
在我国,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行政收费的是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收费是依据更低层次的规章,甚至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征收的。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在披露行政收费的庞大数字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收费法。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说,行政乱收费,侵犯公民权利,加重企业负担,助长机构膨胀,滋生腐败。“治理乱收费,法律虽然不是唯一有效药方,但却是不能不有,且不可或缺的药方。”
早在2006年1月,制定行政收费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近日,记者向有关单位咨询,回答是处于“酝酿之中”。
姜明安教授建议,依据现代法治精神,制定《行政收费法》应确定几个基本原则:
其一,无偿原则。民事行为以等价有偿为原则,行政行为应以无偿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行政机关为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般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经济管理机关维持市场秩序。
行政机关只有为特定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方可收费。比如给予特定相对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的行政许可等。
其二,公开原则。对于法律允许行政机关收费的项目,其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收费总额、用途、每笔收费的去向,均应公开,接受缴费人和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其三,法治原则。所有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中央财经大学欧阳日辉博士建议,要打改革和立法的“组合拳”来治理行政乱收费,两者都不可偏废。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入手,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痛下决心削减行政审批。从强化预算、监督政府用钱入手,从源头上控制政府乱收费。 (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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