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新闻办公室主任邓海华近日在发布会上表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后形成共识: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目前,卫生部有关部门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就在一个多月前,中国网发布的《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参与调查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当中,超过98%的人认为歧视存在。其中,45.2%的人认为社会对乙肝歧视非常严重;认为没有歧视的人仅占1.9%。
乙肝歧视由来已久
今年9月16日上午,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特殊侵权案。乙肝病毒携带者小郭求职落聘后,将用人单位提供体检的定点医院告上法院,理由是对方未经同意擅自外泄体验结果,导致他被用人单位弃用。小郭坦言,自从医院泄露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他找工作处处碰壁。
事实上,社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由来已久。这些歧视给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带来了严重影响。不少人在升学、就业乃至社交等方面因受歧视而屡遭拒绝和挫折。
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至少有8亿人感染过乙型肝炎,而我国人群中的乙肝表面抗原的携带率达10.34%,即我国约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尽管人群数量如此庞大,但社会上相当多的人对乙肝基本知识和传播途径缺乏足够了解,加之少数医疗机构为了私利过度渲染和歪曲乙肝危害,这些都使得不少人谈乙肝色变,致使乙肝病毒携带者长久以来遭遇广泛而公开的歧视。
缺乏有效法律保障
邓海华在发布会上同时表示,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明确指出,乙肝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人们所谓的“小三阳”、“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生活。
然而,由于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偏见,乙肝歧视问题一直存在。尤其在就业方面,乙肝病毒携带者更易遭遇不公正待遇。《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4.1%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感染乙肝对求职影响最大;12.8%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感染乙肝对入学的影响最大;认为感染乙肝对婚恋、生育影响最大的人分别占38.7%和38.2%;而有32.7%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则觉得感染乙肝对社交的影响是最大的。
这其中,对于乙肝基本常识缺乏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缺陷等是导致公众和用人单位产生歧视的重要原因。《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问及你认为切断乙肝传染最有效的方法时,80.2%的人认为是注射乙肝疫苗; 10.3%的人则认为要注意个人卫生;7.4%的人认为是不跟乙肝病毒携带者亲密接触;2.1%的人表示不清楚如何切断乙肝传播。
此外,目前法律和制度层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相对滞后。尽管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体现了反对就业歧视的精神,包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然而在法律制度安排上却缺乏行之有效的举措。
《就业促进法》第3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7年5月1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了政府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严格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要求坚决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维护其合法劳动权利。
然而这些有关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规定均较为原则,各地做法差异很大,实践中表现为“雷声大、雨点小”。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沃兴伟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因歧视受到的法律和经济惩罚实际很轻。尤其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结果经常是有关单位对歧视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在当前金融危机下,由于就业环境依然严峻,用人单位在职场上处于强势地位,这也客观上“纵容”了就业中乙肝歧视的发生。
消除歧视任重道远
2009年9月1日,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工程专业的研究生雷闯,在浙江领到了编号为“06988”的食品卫生类从业健康证。这是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首次获得食品卫生健康证。
尽管有此举,但专家、学者们指出,消除乙肝歧视之路依然漫长。
除了进一步普及乙肝常识之外,采用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及法律制度来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迫切。
最近有媒体发表了一篇署名为“一个生活在水深火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解决乙肝歧视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局面,不能只是禁止“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而应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明确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进行乙肝检测。该人士认为,这对于“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是一个较有效的举措。
著名民间乙肝维权人士陆军也表示,要从根本上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就要从隐私保护入手,禁止不必要的强制性乙肝筛查检测。这种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的维权途径,沃兴伟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首先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作出纠正措施。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受害者可根据《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一些社会学家和心理专家指出,要真正消除乙肝歧视,远非只是删除体检中的某个指标和颁布一些政策和措施那么简单,人的观念转变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只有通过媒体和政府有关卫生教育渠道持续不断地普及知识,进行反歧视宣传,营造升学、就业乃至社会交往的良好环境,同时,还必须多管齐下,保证制度和法律的可行性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的及时有效,等等,才有可能真正消除乙肝歧视。(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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