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4日晚间发布消息,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7]9号)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5日。
第15号规定是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9号规定则是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为此,准则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一些关键性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司进行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根据修订意见,自2009年年报编制披露开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将以更加明细的表格形式编制和披露,即在准则第15号中新增加了完全为表格形式的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并与规则的披露要求一一对应。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此外,新准则还对现行若干披露规定予以调整和优化,旨在提高报表编制的可操作性和披露质量。
第15号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所涉及的若干会计技术细节进行了调整或合并,内容较为丰富。
第15号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除应对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说明外,还增加要求对报告期内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发生重大并购、重组的,同样应予以说明。新规则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中将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成第十七条,要求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母公司或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内主体的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新股则将原规定应披露的内容进一步予以细化,从26项增加到34项,增加或细化了很多内容等。
在“财务报表附注”方面,第15号准则要求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编制和披露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根据第9号准则,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表格形式,列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可参照相关公式计算。
与此同时,新准则还考虑到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份并作为对价的,计算报告期末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在合并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按权重为1进行加权平均)。
此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且构成反向购买的每股收益计算方法,新准则也给出了详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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