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前7月外贸出口值下降22% 工业增加值增7.5% 单位能耗降11.34% -四大报:7天A股跌逾10% 证监会否认停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二战劳工欲向20家日企索赔 最低索赔2万美元 拟采用非诉讼方式 -力拓案定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或追加新罪名 揭开行业潜规则 -卫生部:适当下调食盐加碘量 陕西儿童疑似血铅超标续:村民将搬迁 -中国恪守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不变 印媒炒作我网友"分裂印度" -民政部回应质疑:8成地震捐款变财政是体制问题 网民问体制缺陷 -胡锦涛会见澳门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崔世安 温家宝面授锦囊三宝 -81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同比增长16.7% 国土部:单增供地难稳房价 -中国甲流疫苗临床研究预计9月完成 粤一中学生被确诊为重症病例
首页>>金融政策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8 月 14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监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来源: 中国银监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浦东有望首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将在四地试点 贷款不得超过月收入5倍 意见稿全文
消费金融公司将在四地试点 贷款不得超月收入5倍
监管层酝酿建证券金融公司 备战融资融券
监管层拟建证券金融公司 备战融资融券 QFII"最初锁定期"或缩短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拟批设消费金融公司 新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
美扩大对汽车业救助 增60亿救通用汽车金融公司
图片新闻:
莫拉克致全台108人死亡6500多人受困 高雄堰塞湖溃堤(组图)
760亿汶川地震捐赠去向调查:可能80%捐资进入政府账户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