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证券公司有关人士日前透露,随着备受关注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日益临近,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酝酿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未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
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国泰君安资深研究员梁静认为,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客户。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已实现保证金第三方银行存管,保证金不可能成为未来成立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因此,银行资金有望成为证券金融公司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另外,券商、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均有可能成为未来成立的证券金融公司股东,这也符合国际惯例。不过,目前证券金融公司仍处于研究酝酿阶段,成立尚待时日。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融券主要模式有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等。我国可能选择的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不仅可以提高融资融券业务效率,而且有利于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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