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二、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 管理费收入;
二、 手续费收入。
第七条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第八条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第九条以上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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