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入“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情形,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减少无效财务信息以往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仍靠政府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实现盈利,避免因出现连续亏损而被退市;部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能向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创业板在财务指标方面增加了下面两种退市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为了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将在以下三种退市情形下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1)为强调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2)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3)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4.提高市场效率,增加累计成交量最低要求的退市情形创业板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可流通股份数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问题。为了防范因股票流动性不足而产生的市场效率不高、流动性风险加大问题,借鉴海外市场经验,引入了“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的退市情形。
(四)强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监管,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风险
以往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媒体特别是网上论坛等渠道不断出现有关发行人的信息,干扰了投资者的正常判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市首日股价的异常波动。为了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从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进行了强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意识《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纳入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范围,要求交易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实行有效监督。《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等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提高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业务相对单一,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年度业绩信息,避免业绩泄漏,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七)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创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
露临时报告。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八)建立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规模较小、技术变化快的特点,为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充分地披露信息,一是合理确定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临时报告需予披露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触发指标8值;二是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披露要求更充分,只要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 万元,就需要进行公告;三是对创业板公司影响较大的一次性签署重大生产经营合同、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发生变化造成重大风险等重大事件均要求及时披露。
(九)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借鉴中小板、主板实践经验,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在审计年度报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等。上市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及经股东大会审批后,可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
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借鉴海外市场及中小板经验,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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