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
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待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二)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与2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三)在本年度开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季度的,按照一季度缴纳;
(四)如果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可申请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五)2008年的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继续按照原规定计算,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按照《管理办法》计算。在确定2009年的季度预缴额时,“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应使用以《管理办法》为基础计算的模拟数,即先假设《管理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出2008年度保险保障基金的应缴纳额,然后以此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作为2009年的季度预缴额。
五、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上一年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根据季度预缴额,确定该年度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并准确地填报《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应分别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申报表的数据真实、完整。
2008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继续按照原规定计算,保险公司汇算清缴时还需填报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计算的申报表,以便确定2009年的季度预缴额;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按照《管理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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