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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审议解读 我们能得到哪些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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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7年9月底,中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6亿人、医疗保险1.89亿人、失业保险1.14亿人、工伤保险1.15亿人、生育保险7327万人。随着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保险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 次会议审议,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几千年前《礼记·大同》篇描绘的理想社会。时至今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也是人们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憧憬内容之一。

历经13年反复酝酿,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终于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这使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的现状有望改变。

国家建立5种社会保险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救助。

草案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草案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草案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从业人员。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草案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此外,草案还对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作了规定,并规定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将受重罚

社会保险法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挪用社保基金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此外,草案要求社保基金各项情况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挪用社保基金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草案规定:一是规定了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二是对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事项,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记者 刘晓林)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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