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七、保监局的职责
(一)根据保监会的工作部署,收集、报送分类监管基础信息,包括:
1、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受行政处罚情况和保监局实施监管措施情况;
2、辖区内信访投诉和举报案件情况;
3、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
4、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评价和非现场监管信息。
(二)贯彻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分类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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