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至17日肾结石患儿6244名 3例死亡 供应奥运会乳制品合格 实录 -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刑事拘留 张发旺冀纯堂等被免职/简历 -22家奶粉含三聚氰胺 87家安全名单 国务院负责人答问 12320热线 -国际油价大幅下挫 每桶接近90美元 国内成品油价格存下调可能 -7月增持149亿美国债 美政府850亿接管AIG 雷曼殃及我首只QDII -6124点高位以来近半股民亏损逾七成 大盘重回"1"时代 抄不抄底? -新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全文/答问) 修订公司债上市交易规定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致259人死亡 存在瞒报 安置和赔偿 死者赔20万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与业绩挂钩 行权期不得亏损/全文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挂牌 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任董事长(图/简历)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9 月 17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相关文章:
新会计准则2号令严打上市公司“另类扭亏”
新会计准则实施出现三类利润操纵
财政部:严惩新旧会计准则转换中的造假行为
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情况答问(全文)
新会计准则对年报的七大影响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就新会计准则执行问题答问
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答问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券商开始新旧会计准则转换工作
银监会细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中美首次商谈趋同会计准则 为相关合作奠定基础
首份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季报出炉
图片新闻:
南海可燃冰研究列入973计划 2009年1月正式启动
全球主要股市齐齐大跌 各国央行纷纷出手救市(组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