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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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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宗股份出售业务的办理流程

  发起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大宗股份出售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流程图见附件4)。

  (一)准备阶段

  1.发起方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发起业务。

  受托中介机构与发起方签订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和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2.中介机构对发起方的待售股份进行股份可转让核查,并对以下内容出具股份可转让核查意见。

  (1)准备转让股份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2)准备转让股份遵守了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准备转让股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已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4)准备转让股份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

  (5)本次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的提出

  由受托中介机构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专场业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宗交易专场业务申请表与委托书(附件5、附件6);

  2.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

  3.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4.股份可转让核查意见;

  5.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的受理

  1.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本所对股份是否可依法转让及无瑕疵进行形式审查,转让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本所当日予以受理。

  2. 专场业务预公告

  在专场业务实施日,本所通过本所卫星系统、本所网站大宗交易专区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发布专场业务预公告(附件7),告知专场交易时间、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发起方的其他特别要求。

  (四)转让的组织

  1.进场

  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收市后,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合格投资者进场或使用大宗交易系统进入专场。一般投资者须委托会员进场,受托会员进场前必须与一般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并保留备查。

2.中介机构公告售出证券信息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开始后,本所将要求中介机构公告出售信息。

  公告信息包括: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出售的证券名称、数量、售出价格的下限、最低申报数量以及其他特别要求。

  3.询价与投标

  (1)询价:作为响应方的合格投资者直接向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提交交易意向,并与其洽谈买卖的数量和价格。

  受一般投资者委托的会员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作为响应方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提交委托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证券、购买意向和联系方式等),并代为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买卖数量和价格。

  (2)投标:发起方中介机构公布出售股票的底价,并根据价格顺序接受响应方提交的交易意向。

  受一般投资者委托的会员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作为响应方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提交委托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证券、购买意向和联系方式等),并代为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投标。

  4.配售与中标

  发起方中介机构依据询价、投标结果和公告的规则确定受让客户名单及每位客户受让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并向本所提交成交清单。

  (五)成交的确认

  1.成交申报

  响应方与发起方中介机构达成交易后,双方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录入成交申报,包括价格、数量、买卖双方帐户、中介机构、费用金额(经手费、佣金、印花税)和违约处理方式。

  买卖双方录入成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和违约责任。

  2.产生成交数据

  本所依据成交申报产生成交数据,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日、交收日、买卖双方证券帐户、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经手费、佣金、印花税)。

  3. 专场业务结果公告

  本所通过本所卫星系统、本所网站大宗交易专区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发布专场业务结果公告(附件8),告知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转让股份数量和转让金额。

  4.成交回报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达成交易的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方发送成交回报。

  5.发送成交数据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发送成交数据。专场业务成交的结果原则上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

  成交交收数据的要素包含:时间、编号、证券名称、买卖双方帐户、价格、数量、交收期。交收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另行制定。

  (六)信息的发布

  1.交易公开信息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1)如果买方是委托会员参与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则公布受托会员营业部名称。

  (2)如果买方是合格投资者,则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2.信息披露

  (1)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2)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七)登记与结算

  中国结算根据成交数据为买卖双方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具体规定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处置

  1.合格投资者的违约处置

  (1)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时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

  (2)限制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最大规模;

  (3)公开谴责;

  (4)暂停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资格;

  (5)取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6)如为询价对象,建议证券业协会取消其询价对象的资格。

  2.会员的违约处置

  (1)公开谴责;

  (2)取消中介业务的资格;

  (3)如为本所会员,建议证监会降低其分类评分分值。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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