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相关法规,西昌电力和*ST大唐及各自的相关责任人被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处罚。
2005年8月8日,西昌电力收到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书,决定对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昨天,中国证监会对西昌电力及相关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认定西昌电力的违法事实如下:截至2005年6月30日,西昌电力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一直未披露,担保金额73400万元;有7笔重大对外担保未进行及时披露,担保金额78705万元;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13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28300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中18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69800万元;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19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60000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中24笔担保未披露,担保金额114805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西昌电力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于前述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张良宾和时任董事长张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已经另案处理。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西昌电力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冯德荣、李众江等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对部分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和3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发给*ST大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ST大唐2004年年报虚增3718.659753万元利润,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责令*ST大唐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ST大唐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周寰、时任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和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朱亚农和杨毅刚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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