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管理
(一)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
2.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
(二)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1.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及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具有本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后,可以经本所认定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2.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3.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下列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1)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财务公司;(6)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7)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8)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三)合格投资者申请程序
以下申请程序适用于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
1.申请和受理。本所会员部接受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
(2)证券帐户;
(3)申请人概况;
(4)本所会员的推荐书;
(5)申请人可进行证券买卖的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5)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6)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7)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8)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9)业务量达到本所要求;
(10)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3.本所初审通过后,将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相关业务培训和考试,并经过网上模拟交易测试。
4.申请人通过考试和测试后,本所向申请人颁发合格投资者业务资格证书。
5.申请人在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后,即可到本所交易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四)合格投资者的交易
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合格投资者直接进场参与交易,可以:
1.直接获取专场的转让意向信息;
2.直接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转让的价格和数量;
3.直接与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洽谈交易佣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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