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大小非”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新政实施以来,沪市接连发生“大小非”股东违反规定,在竞价交易系统超比例减持的案例,引起投资者的极大反感,也体现出部分“大小非”股东减持冲动强烈。
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对于部分违规减持的“大小非”股东应加大惩罚力度,从技术上设定更严格有效的限制和监控措施;另一方面,“大小非”合理的转让流通权利也应得到保障,应在避免对二级市场造成直接冲击的前提下,借鉴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丰富大宗交易系统的功能,为“大小非”合理转让提供更便捷有效的渠道。总之,规范“大小非”减持应有堵有疏。
堵:加强监控和惩罚
对于已发生的“大小非”超比例减持案例,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快速作出反应。宏达股份两股东违规减持事件发生后,上证所对其进行了公开谴责,并限制其账户一个月内对宏达股份的卖出交易。中国石化一下属公司违规减持开开实业股份后,上证所又加大了处罚力度,限制其账户在三个月内不得买卖在上证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对上述违规行为,上证所均已上报中国证监会,提请证监会继续查处。
为防范“大小非”超比例违规减持现象的蔓延,沪深交易所都作出了快速的反应。深交所昨日专门发布了《关于做好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会员摸清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明细,联络这些“大小非”客户,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其严格遵守《指导意见》;要求会员在柜台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对此类“大小非”客户、特别是被交易所提醒重点关注的客户的交易委托实施严密监控,及时提醒、警示异常交易,以有效防范和制止违规减持行为。
上证所在昨日发布的《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中,则把解除限售股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1%,以及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这两种情况,列为被监督的交易行为,要求会员单位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违规交易行为。
另外,针对违规超比例减持存量股份的行为,上证所正在抓紧研究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建议冻结资金账户、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专业人士认为,如果这些措施特别是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一旦实行,其力度足以杜绝“大小非”超比例违规减持行为。
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出台后,有投资者担心,那些急于减持的“大小非”股东可能与第三者联手,在大宗交易系统实现股份换手后立刻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因为从理论上讲,“大小非”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并完成过户后,转赴集中竞价市场出售即不受限制,第二天就可以以市价抛售。因此,有市场人士建议对在大宗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大小非”进入二级市场交易,也应有进一步的延伸限制条件。一些法律专家则建议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大小非减持的行为和数额更充分地暴露出来,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比如,要求实时披露当日卖出的股份数、已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数以及“大小非”股份余额等,以帮助市场买家判断“大小非”减持的意图,从而形成公允的接盘价格。
业内人士指出,“大小非”减持转让本来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大额股份也是国际市场上通行的做法。但与国际上大宗交易的背景不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大小非”股东减持有其特殊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小非”解禁股份的成本与二级市场股价及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成本存在巨大的价差。一方面“大小非”有极强烈的减持冲动,另一方面“大小非”不合理的减持行为对二级市场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伤害。因此,对目前的“大小非”减持设定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堵截”,是完全合理的。
疏:完善大宗交易系统功能
在限制和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的同时,一些专家建议,进一步丰富大宗交易系统的功能,在避免二级市场过大压力的前提下,为“大小非”减持转让提供更通畅更多样化的渠道,以保障其合法的转让权利。
一是放宽和丰富大宗交易系统的定价方式和交易方式,引入更多的投资者进入系统,丰富交易主体,从而提高大宗交易系统的定价能力和交易能力,更好地满足不同的买卖主体的不同需求,提高效率。比如,在一些海外成熟市场,由于并不存在涨跌停板制度,因此大宗交易也不存在价格限制。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价交易市场上存在涨跌停板制度,目前大宗交易系统的定价范围限制在涨跌停板之间。这种限制有可能阻碍投资方的接盘意愿,阻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对此,上证所曾表示,近期将开展通过询价、拍卖等方式的大宗交易转让服务,价格区间很可能将进一步放开。
二是扩大大宗交易的外延,引入公开发售、定向增发等方式。在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都是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专业人士认为,此举或将成为完善我国多层次交易制度、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契机。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将做出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目前,上证所已在大宗交易系统建立一级交易商制度,为在大宗交易系统引入公开发售、定向增发等方式奠定了基础。作为做市商的券商具有承销资格,对于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公开发售,可以发挥承销作用。
除了公开发售、定向增发以外,有专家认为,还可以采用配股或认股权证的方式完成限售股的转让。在采用权证方式时,投资者如到期行权,即完成了限售股份的转让。若投资者到期放弃行权,券商可采取存量发行的方式继续帮助老股东转让解禁限售股;或者券商直接将限售股接手,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备兑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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