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民意,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义务
本报讯 (记者 张羽飞)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预示着我国首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出台在即。
为我国首部上市公司专项法案
社会各界可于9月24日前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后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指出,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在《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的少数条款中有所涉及,而此前证监会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只在证监系统内部适用,因此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成为我国首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
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指出,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以达到最低披露要求为准,较少主动、全面充分地披露公司的具体情况。一些上市公司对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或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未能按期披露或者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极少数公司甚至存在性质恶劣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对重大信息首次披露的时间点上,要求上市公司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时,应当立即披露这些重大事件。
严控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该条例还强化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方面的要求,鼓励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实现整体上市,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投资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对违反该条例的控股股及实际控制人,由证监会责令限期返还不当利益,并将单处或者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上市公司监管所涉及的法律案件中,通过关联交易非法侵犯上市公司财产的违法犯罪———通俗地说即“吸血鬼”式地“掏空”上市公司———在重大法律风险事件中占比最大。仅去年就有40多家上市公司存在上述问题。华生介绍说,目前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在ST及重组题材公司中较为普遍,很多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因此受到司法机关的追查,但事后的中小股东权益却很难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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