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不完全落实到位”的整改情况。针对“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落实不力”问题,环境保护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考核等各个环节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将水质状况、水污染治理项目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强化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估。针对“部分地区环境执法不到位”问题,环境保护部正在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环境统计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大执法督查工作力度,推动各地环保部门严格依法管理。针对“部分入湖河流及源头地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够”问题,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严格跨界考核,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推广生态治污技术,建立“清水产流机制”,保障湖库生态健康。针对“部分地方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镇污水、污泥和垃圾处理不完全到位”问题,农业部将在“三河三湖”流域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高效施药器械,应用生物农药,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不合理使用,并大力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和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努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地方政府将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措施,解决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渗滤液二次污染问题。针对“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问题,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督促各地环保部门强化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加强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三)关于“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的整改情况。针对“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问题,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省市正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尽快追回被挪用和虚报多领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以及被挪用和截留的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强化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缴力度;二是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针对“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问题,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已要求地方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论证的科学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已出台办法,推动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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