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
一是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其中:7省市的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4省的一些部门和单位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
二是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其中:9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
三是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其中:10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涉及金额8.06亿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已依法转送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截至目前,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一)关于“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的整改情况。针对“环保审批前置相关制度不够完善”问题,环境保护部等正在研究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针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完善”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安排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时,加大了对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部正会同环境保护部,以试点方式推动建立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河北、河南等省已在本省范围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针对“水污染防治统计和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问题,环境保护部准备开展将总磷、总氮纳入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范畴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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