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污染状况比较严重。
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每年有超过40亿吨的污水排入渤海,陆源污染已经成为渤海不堪承受的最大“毒瘤”。针对渤海污染程度不断恶化,专家建议渤海治污亟须从根本上找出“边投资、边治理、边污染”的恶性循环怪圈,对症下药,彻底控制陆源污染。
监测数据表明,近九成的被监测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
近年来,天津海域海水环境质量总体污染状况持续恶化,严重污染面积三年增长五倍多,达1100平方公里,占到全海域面积的近四成。
“造成渤海污染的最大‘毒瘤’是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为主的陆源污染。”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处副处长张敬国说,2006年监测数据表明,近九成的被监测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在所监测的115平方公里的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全部为劣四类水质。
记者在天津境内的永定新河、子牙新河、沧浪渠、青静黄排水渠等河流见到,这些河流总体污染状况比较严重,一些河道河水呈现出酱油色,水面上还飘着一层油花状和泡沫状物质,散发出阵阵臭味,把堤岸染成了黑红色,岸边地里泛着一层“白霜”。
永定新河沿岸村民石福田说:“过去河里的鱼和螃蟹很多。这十来年的工夫,河里水质彻底被糟蹋了,不要说什么鱼啊、蟹啊,夏天连只蛤蟆都见不着了。”
记者在北塘入海排污口附近见到,黄褐色的海水不时卷起层层泡沫。一些渔民说,入海的河流污染十分厉害,每到汛期开闸放水时整个河道都是黑红色的,味道更不能闻。
天津北塘渔业协会副主任朱少波也坦言,每当入海河流提闸放水时,入海口可以看到许多小鱼被污水呛得漂在水面上,这几年曾多次发生过养殖户阻止入海河流提闸放水事件。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2003至2005年对天津河流评价结果显示,劣于五类水质标准的河段占评价河长的比例分别为60.4%、81.8%、87.4%。
天津市水利局水资源处处长闫学军说,天津除了引滦入津水能达到饮用水标准三类外,其他河道里的水基本都为五类或劣五类水。
入海排放超标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渤海沿岸超标排放的排污口比例最高,达90.4%。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林超说,近几年每年流入渤海的污水高达40亿立方米,污水中含有的氮磷和重金属是当前海洋中的主要污染物。
受诸多因素制约,渤海治理依然无法走出“边投资、边治理、边污染”的恶性循环怪圈。
渤海是我国惟一的内海。作为一个“口袋状”海区,海水更新周期长达15年,污染物承载力十分有限。
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处处长张士琦说:“即使是达标排放,如果不从总量上加以控制,照样会对渤海造成严重污染,更何况是超标排放。”
面对渤海环境的日益恶化,国家和环渤海各省市也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依然无法走出“边投资、边治理、边污染”的恶性循环怪圈。
林超说,渤海陆源污染治理首先碰到的是资金匮乏的制约。国家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碧海行动计划项目建设进展不理想,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远不及污水排放量的增长速度,而且相当一部分建成项目也同样受资金制约无法稳定运行,严重影响了污染防治效果。
“陆源污染控制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内上下游省市之间污染防治缺乏有效联动。”张敬国认为,海洋是流域污染的受害者,河流上游负有保护水质不受污染的责任,但由于保护需要大量投入,加上河流流经多个省份,导致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位于上游的省市往往在保护水资源问题上不像饱受水污染困扰的下游那么迫切。
不仅如此,作为水利部在海河流域、滦河流域和鲁北区域内的水行政流域机构,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由于没有执法权,造成污染防治协调难,发现污染后一般只能通知和协调地方环保部门,而地方环保部门有时往往站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立场上。
此外,渤海环境重监测数据收集、轻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法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排污企业法不责众心理和违法排污成本低,一些地方领导GDP挂帅的畸形经济发展观等,都是造成渤海陆源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拯救渤海当务之急是要多点联动,强化陆源入海排污监管,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
渤海治污欠账较多,污染程度连续多年居四大海区之首,生态环境已经相当脆弱,治污已经变得刻不容缓。记者采访的海洋环境、水利、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建议说,当务之急是要多点联动,摘除陆源污染这一导致渤海环境持续恶化的最大“毒瘤”。
“渤海污染防治归根结底是要强化陆源入海排污监管,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张敬国建议说,应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污水达标排放双控制度,各地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提高污水处理率,并加大对超标及非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
渤海污染防治仅靠沿海省市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前不久在天津召开的华北五省区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研讨会上,京津冀三省市政协委员们认为,由于行政区划等原因,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处于条块分割状态,亟须建立以流域为单元的海陆一体化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协同建立区域污染减排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从而破除水环境执法障碍,有效提高区域水环境协同监管能力。
有关专家同时建议,由于地处流域上游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往往在保护水资源上缺乏足够的投入,因此要结合流域实际,制定、完善和落实水资源保护和使用补偿政策措施,更多地给予上游地区水资源保护上的补偿。
针对环渤海地区少雨、水质严重超标的现实情况,林超等人认为,应在下游入海口处建设湿地生态工程,加强入海口湿地的保护和功能恢复,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并对应受保护的滩涂湿地,划分出一定范围的周边保护区域。
此外,加强渤海环境承载能力的系统研究也变得十分迫切,以便确定排污时段和总量,并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加紧制定陆源污染的生态损害评估标准。(记者 刘元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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