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将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对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将责令限期纠正。
山东省要求各市必须对本地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未审批先建设、不审批也开工、没验收就投产的建设项目和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继续加大对造纸、化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或运转不正常造成超标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对辖区内死灰复燃的土(小)造纸和化工企业,坚决取缔关闭。要加强对涉铅资源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的全面检查清理。
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如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擅自降低环境准入标准,减少环保准入条件,下放环保事项审批权限的;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的等等,都属于彻底清理的范围。
山东省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还将以适当方式进行复查,通过审查下级报告、利用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发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问题的线索。要组织相关力量,对辖区内各级政府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逐条核实,并提请或督促政府及部门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