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号”文件
“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
1966年至1976年期间,尹家的命运因十年动乱而风雨飘摇,有关那16口酒窖和一千多平米厂房的所有权也处于混沌未明的状态之中。
直到1984年,宜宾市政府一份对私房改造过程中的错误进行纠正的文件,解开了僵局。这份名为“45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
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的:“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这被尹家认为是古窖归他们所有的最有利证据。
但此时,这16口古窖仍以五粮液的生产工具被使用着。而从1966年开始,尹家未再从酒窖和厂房中得到任何收入。
在拿回所有权的政府证明文件以后,尹家开始了让这种所有权产生实际体现的努力。
1993年1月,古窖何去何从的问题终于摆在五粮液厂长王国春的面前。彼时,五粮液曾有机会,一劳永逸地解决这段纠葛。
当时,五粮液经营管理部就此提供三个解决方案:方案一继续与尹家换约续租;方案二类似入股;方案三是一次性买断。
尹孝功回忆此事,表示“当时五粮液如果想买,我们一定会同意。价格也不会太高”。
但王国春的回复是,“按方案一办理”,同时确定年租金为1637元,“租金按年递增率6%付支”。
尹家接受了换约续租的方案,但拒绝了王国春提出的租金数字——他们认为不到两千元的年租金太少了:刨去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相当于每口窖池的月租金只有8块5毛钱。
在经过半年的协商后,1993年五粮液和尹家签订协议,续约5年至1998年,年租金8890.45元,每年递增3%。
协议还商定,“以宜宾市府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为据”,五粮液一次性付给尹家45774.28元,作为1985年到1992年的租金,“结清历史旧账”。
1995年,在鼓楼街一次拓街改造时,五粮液以89万的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将尹家租给国家的1149.85平方米的厂房买下,又以13.26万买下尹家253.31平方米的自留房屋。此时,除了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和16口酒窖,五粮液已将“长发升”的厂房全部购入。
1996年2月6日,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一次就尹家对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做出确认。该公证书表示,“经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妇在宜宾市鼓楼街34号,36号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酿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死者尹伯明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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