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门槛
据记者了解,名单中计划进行“整体上市”的大型央企,其三四级子公司的海外上市计划都已纷纷搁置。
“这可能是在为一二级公司的资产注入让路。”业内人士猜测说,“‘整体上市’已成为央企获得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出路,是大势所趋,而各方面的因素几乎都对央企‘整体上市’呈现出了有利状态,除了《反垄断法》。”
一家大型央企法务部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国资委正在向他们征询《反垄断法》对企业的影响,相应的应对措施及建议,由此避免《反垄断法》可能给央企重组带来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新通过的《反垄断法》虽然并不单纯地反对企业集中,而只反对企业借集中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但是,对于如何界定集中后的垄断利润却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就容易使处于并购重组中的央企遭遇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调查的执行机关、调查的程序、时间等等目前并不明确,很可能会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共同执法,这样无疑会增加重组的难度,至少在时间、效率上会大打折扣。”李先生说。
的确,央企的“整体上市”与其资产的注入、重组密不可分,加上联合重组形成的“整体上市”,所有这些行为几乎都会与“垄断”打上擦边球,如果国家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给予明确说法或政策倾斜,整体上市的完成时间表将有可能继续向后推移。
不过,接近国资委的内部人士向记者分析说:“‘整体上市’的30家央企名单,肯定不是国资委改革局自行制定的,应该出自国务院之手。这样,如果国务院确定哪家公司必须要进行重组、要整体上市,其他部委基于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审查也不过就是一种形式,不会形成真正的阻碍。”
他分析,只要能够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条款对该类企业给予豁免即可。“只是豁免的具体条件、豁免程序等仍须国务院在未来的条例或办法中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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