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市纠风办、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和市新闻出版局在规范2010年上海市教育收费的通知中明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本市不再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通知指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今年,市教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学前教育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择校费、高中阶段学生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制定相关政策,逐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
通知重申,严禁任何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合作办学或改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到学校正常教学范围,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的教学过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今年,要认真做好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出租出借场地(不含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清退工作,并组织开展检查。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必须公示,明码标价,主动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条件。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强调,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记者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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