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周开始,各省级邮政管理局纷纷成立,中国邮政体制改革由此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然而,在新的《邮政法》尚未明确的大背景下,邮政政企分开的启动依然让人充满疑虑——表面上已经“超脱”的邮政管理局到底如何监管,监管谁,都还有待《邮政法》给出明确答案。
长期以来,国家邮政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身份的双重性一直颇受争议。实行政企分开之后,国家邮政局和各地邮政管理局拥有了名副其实的监管权,然而他们的监管权依然受到同行甚至普通消费者的质疑:脱胎于国家邮政局的邮政管理局与即将成立的邮政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新组建的邮政管理局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其实最终是一个其到底是向法律还是向原母体负责的问题。
这个问题谁能回答?目前看来寄希望于新《邮政法》。但是这个难产的“胎儿”从第一稿改到了第七稿,现在最新的第八稿已经只能称为“8月版”。
从目前邮政方面和非邮政方面争论的焦点来看,矛盾主要集中在邮政的专营权和监管查处主体的认定上。邮政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希望将更多业务纳入自己的专营范围,从第七稿的350克以下信函业务,到“8月版”的50公斤以内包裹需要行政许可,步步为营;而非邮政企业认为邮政已经将竞争性的业务据为己有,剥夺了非邮政企业合法寄递的经营权和公民选择信件快递服务的基本权利,就像拥有了自来水的供应权,还要求纯净水的供应权一样。
而另一个矛盾集中在监管查处主体的认定上。邮政局认为,监管和查处都应该归管理局,而且监管查处的对象既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非邮政企业则认为,管理局只有监管权利,监管属于管理局,而查处权应像1986年的《邮政法》一样属于工商部门。
这种博弈的压力,目前已经全部压在了决策部门身上,而如何平衡各部门各企业的利益,其实应该从更深远的角度去想。
国家利益和老百姓是否能充分享受寄递权自然是首要的。确定邮政专营范围之前,首先应考虑这样的专营范围,邮政是否有能力在短时间内操作,没有的话又有什么补充条款可以补救。如果真像“8月版”中规定的150克以下的信函要邮政专营,90%的同城民营快递和50%的城际民营快递将无事可做,如何能通过“委托经营”等附加条款把他们充分利用起来,无疑是好事,但目前的“8月版”中并看不到这样的补充规定。
其次应考虑对权利的制衡,不管邮政管理局被最终规定有没有查处权和行政许可权,都应从制度和法律上明确保障邮政监管机构查处和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并强化社会监督和问责。如今的“8月版”中处罚规则随处可见,但对监管和处罚的反监督却只字未提。
另外,制定新《邮政法》也应考虑长远形势变化和行业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已将商务快件的市场放开,像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是对邮政专营的范围进行重量或资费的双重标准。开放是必然趋势,3~5年后一旦全球放开快递服务,WTO成员和国内外各类快递企业将可能施压迫使《邮政法》重新修改。
显然,《邮政法》的修改应当与世界邮政行业放松管制、缩小专营并逐步实行经营公司化、市场自由化的发展潮流相一致。业内普遍认为,5年时间对于国内邮政和非邮政企业来说,还将有低成本价格优势,而5年后这种优势将消失殆尽。那时,国内邮政快递企业如能通过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发展壮大成民族快递业的“领头羊”,而不是把新《邮政法》作为短期“保护伞”止步不前,将是正在修订中的新《邮政法》希望达到的目的,也是大家希望看到的“幸事”。()第一财经日报 陈姗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