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张冬冬)中国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征税额进行调整,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的起征点从人民币500元下调到50元。
这意味着,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地区同胞寄往内地的物品,应征税额超过50元将要征税了。而在此前,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免税额为400元;其他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进出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免税额的,仅征超出部分关税。
同时,海关总署重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规定,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谈及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该负责人指出,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从实际监管的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
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是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二是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
对于此次调整,不少人认为将严重打击海外代购业务,对此海关总署负责人明确回应称,海外代购本来就应作为“货物”纳税,作为“物品”涉嫌逃税。
他表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
他称,此次《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这位负责人还称,海关总署出台《公告》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针对这种情况,海关总署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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