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反对意见和限制性条件
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审查机构对其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提出反对意见是美欧各国的通常做法。同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消除或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从而使其集中交易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办法》分别对反对意见的提出、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对限制性条件的要求、限制性条件的提出和修改等问题作了规定。关于《审查办法》第10条第1款,经营者提交抗辩意见的合理期限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当然,经营者提出限制性条件并不以商务部提出反对意见为前提条件,《审查办法》第11条规定在商务部的整个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均可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
十、关于进一步审查决定及其监督实施
进一步审查决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禁止集中的决定,二是不予禁止的决定,三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对附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国外很多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实施制度。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审查办法》对进一步审查决定的种类、审查决定的做出、通知和公布、附条件审查决定的实施和监督等问题均做了规定。关于《审查办法》第15条第2款,限制性条件属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遵守限制性条件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关于保密规定
保密是经营者集中申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重大商业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因此,“两个办法”均对保密义务专门做出规定,要求有关各方对其获悉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二、关于“两个办法”与其他规定的衔接关系
“两个办法”均为商务部部门规章,而此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流程图》、《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属于指导性意见,其与“两个办法”相冲突时应以“两个办法”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