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自愿申报
《申报办法》第16条规定了自愿申报,即经营者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可自愿向商务部提出申报。商务部收到自愿申报后首先要确定是否有必要立案审查,确定有必要进行立案审查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由于《反垄断法》并未对自愿审查提出暂停实施集中交易的要求,《申报办法》第16条规定自愿申报的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实施其集中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关于申报的撤回
在商务部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立案后,申报人可能会因各种情况而需要撤回申报,需要撤回的情况可概括为两种:一是申报方将放弃已申报的集中交易,不再实施该经营者集中;二是集中交易仍然要进行但需要撤回。第一种情况通常不需要商务部的同意,只要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即可;第二种情况包括集中计划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申报标准等,此时撤回申报则需经商务部的审查同意。因此,《审查办法》第3条规定: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放弃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应视为对集中的批准,任何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得到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关于申辩权、征求意见和听证会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申辩权对于集中审查程序的客观公正性至关重要,《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渠道、方式和程序。《审查办法》第5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商务部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商务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经营者集中的意见也很重要。为此,《审查办法》第6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根
据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听证会是各方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审查办法》对听证会的组织和实施程序、听证会参加方、单独听证等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听证会的参加方十分广泛,可以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以及有关专家、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代表,但并不是每次听证会都要包括前述所有参加方,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案件需要通知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听证会。根据《审查办法》
第8条的规定,听证会未设辩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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