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申报义务人和代理申报
申报义务人是指负有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经营者,如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申报义务人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意义重大。《申报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申报义务人,同时规定在存在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申报义务人的情况下,申报义务人依法进行申报时其他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例如,对上市公司进行敌意收购时,申报义务人可能不掌握申报所需的其他经营者的文件资料信息,此时就需要其他经营者进行配合,向商务部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申报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在申报义务人未提出申报时,其他经营者可以提出集中申报,这主要是考虑到为了避免因未申报而导致集中交易违法,从而允许申报义务人之外的经营者主动向商务部申报其参与的经营者集中。
关于代理申报,如果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申报前商谈和申报的文件、资料及要求
《申报办法》第8条规定了申报前商谈,由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于是否需要申报、申报的具体细节等问题可能存在疑问,第8条规定其可以就申报相关问题向商务部申请商谈,并规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商谈申请。
关于申报文件、资料的要求,《申报办法》区分了必备的文件资料和自愿提交的文件资料。《申报办法》第10条规定了必备的文件资料,第11条规定了自愿提交的文件资料,申报人只要提供了第10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就应当视为履行了其申报义务。
关于对申报文件、资料的要求,在商务部此前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中已有具体规定,故不再对该问题作全面解读。应当强调的一点是,申报人提交的公开版本应当包括必要的资料信息,以便能够让第三方对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做出合理判断。
五、对申报文件资料的核查
商务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申报办法》第10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执行。关于第13条中补交文件资料的期限,商务部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立案,立案时间是开始计算初步审查期限的起点,对于商务部和申报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和重要意义。商务部经核查后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商务部对该申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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